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5 19:2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各类建筑垃圾投放管理,杜绝扬尘撒漏、乱堆乱放的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各类建筑垃圾投放管理,杜绝扬尘撒漏、乱堆乱放的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倾倒、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垃圾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分工:

成立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交警市区三大队等单位。

成立由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违规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消纳场和建筑垃圾的规划、选址工作,以及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核发、检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查处车辆超限行为。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垃圾、余泥土方废弃物的乱堆乱放、扬尘撒漏的行政执法工作。

交警市区三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审验车辆外观和相关技术标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查处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区渣土运输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分局,服务窗口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日常审批、监管、考核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渣土运输的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原则上每21次招标;

(三)联合执法大队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互通有无;

(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洗设备清理路面,确保路面清洁、无污染;

(五)设立服务窗口,为需运输渣土(指建筑垃圾、土方和装修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限定渣土运输时间为每天19时至次日5时之间(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区渣土办审批),严禁白天运输。对每台车辆实行定位监控,视频监控信号源接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区环保、国土、安监、质监、水务、农(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渣土办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含土方、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利用

第八条  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消纳建筑垃圾。

(一)建设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区渣土办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有关排放处置核准,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事项。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二)市政工程建设、河道清淤、河堤加固等公益性建设行为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施工计划、排放建筑垃圾计划、工程预算等,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处置核准。

(三)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排放处置核准。

(四)居(村)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排放处置核准。

区渣土办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九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运输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区渣土办申报后方可利用。

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随时接受区渣土办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消纳和消纳场的管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时应保持全程密闭,按核准路线及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年度考核的原则。建筑垃圾投放管理推行市场化,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到区渣土办登记,区渣土办通过招投标,引进23家优质的中标企业、单位和个人市场化运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中标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负盈亏,承运清运费结算标准,根据政府规划的垃圾投放点路程的不同,由政府建筑垃圾清运主管部门按市场价格与中标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程序:

(一)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向区渣土办提供下列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章程;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

8.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

(二)区渣土办对申办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核和勘验;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市区三大队联合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合法的大型后八轮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在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当同时按照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七)运输车辆必须经合法程序登记上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原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更的,须提前30日向区渣土办提出申请,并在工商、税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区渣土办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每年年度考核由“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车身颜色要统一为桔红色,必须喷印所属公司的名称、标识、编号,车头必须喷印监督投诉电话。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厢两侧及车后喷涂放大号牌;

(二)必须具备合格密闭装置;

(三)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

(四)必须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

(五)必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六)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核准后,按照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二)处置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保持车辆整洁,车箱外侧、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

(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速;

(六)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核准的消纳场;

(七)保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整洁;

(八)自觉接受执法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仍将在规划区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可在准运证期满前1个月内,持该车辆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和牌证审核、车辆购置附加税和营运资格证明等有关合法证件或材料,向交警市区三大队提出换证申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续发准运证:

(一)申请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二)申请车辆或车主因建筑垃圾运输中存在违章行为,被联合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但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车辆密闭式加盖装置残旧、破损、缺失的;

(四)申请车辆车身准运编号模糊、缺失、不符合规范的;

(五)申请车辆定位管理系统发生故障、缺失的,或定位管理系统未接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平台的;

(六)其他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的。

第二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源接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设置冲洗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和运输路线巡查人员;

(二)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限额装载、密封清运,沿途不得滴、洒、漏,未清运的应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三)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四)空车驶回时须保持车轮干净,严禁车轮带土污染路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核准证件。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地。

第二十三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四条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务、农(林)业、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和定点依法出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的推平、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冲洗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要求净车出场。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二)四周设置界桩;

(三)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四)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硬化、整洁、畅通,出入车辆保持干净整洁;

(五)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六)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七)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没有污水流溢,需配备专业降尘设备防止尘土飞扬;

(八)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在地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消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法设置弃土场。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组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集体土地设置弃土场,不得以土壤改良、修建道路及基础设施等为名自行设置弃土场。对非法设置弃土场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当事人清除弃土、恢复土地原貌外,还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进出口必须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并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

第四章  建筑工地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地沿工地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在保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前提下,按照城市规划区有关工地围挡要求做好围挡及公益广告。围挡四周外侧严禁堆积垃圾和杂物,围挡及活动板房上禁止出现各类小广告。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应采用砼硬化,落实专人负责场区、道路清理、洒水及进出车辆冲洗,完善保洁台账。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设置流水槽和污水池,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安装渣土运输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源接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接受社会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地内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建筑垃圾清运及时。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装卸、垃圾清理、裸露场地及堆土等应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地外脚手架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扬尘,禁止向外凌空抛掷各种物料、建筑垃圾等。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污染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干净,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进行有效覆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未采取硬底化、未设置洗车槽、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未配备保洁人员冲洗地面、车辆等违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由区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运输、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曲江 韶关市 城市规划 【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