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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潮南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奖励办法

时间:2023-06-25 08:2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潮南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潮南区辖属(下称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对服从统一征收、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合法投资权益人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潮南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潮南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奖励办法


潮南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潮南区辖属(下称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对服从统一征收、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合法投资权益人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范围内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原规划用地功能,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被统一征收后,作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公开出让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投资权益人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一)在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实际兴建建(构)筑物的;

(二)对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完善土地功能的实际增值投资的;

(三)进行其他依附于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实际投资,且可予合理奖励的。

前款所称权益人包括相关合法投资权益的实际投资人或合法继承主体。

第二章 奖励方式、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奖励以单宗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为单位。单宗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有多个可奖励投资权益人时,以单宗用地为单位,按订立奖励协议进行分配。

第四条 在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对权益人进行奖励,奖励基本标准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宗地出让净收益的 60 %,按其原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宗地出让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折算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净收益指当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减全部土地收储成本及按有关规定应计提的各项税、费、基金、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第五条 权益人为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实际奖励标准按全额奖励标准执行。

权益人非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实际奖励标准按其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剩余年限与原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使用年限比例折算确定。原批准集体建设用地无约定使用年限的,实际奖励标准按全额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各项征地、补偿相关文件签订工作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20 个自然日内(含20日)完成的,对权益人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奖励为基数,增加20 %进行奖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第21个自然日至40个自然日(含40日)期间完成的,对权益人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奖励为基数,增加10 %进行奖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第 41个自然日至60个自然日(含60日)期间完成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奖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60日内尚未完成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七条在集体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进行未经批准擅自抢建、抢搭、抢投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请

第八条依法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被统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相关协议签订工作已完成,且土地已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发布奖励申请登记公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权益人可在奖励申请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奖励登记。

第九条 权益人在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形成建筑物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摇珠方式确定二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筑物价值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最终按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进行确认。

权益人在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未形成建筑物,但已对土地进行增值投资的,其投资价值由权益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区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权益人申请办理奖励登记时,应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奖励书面申请;

(二)权益人合法有效的主体证明资料;

(三)权益人对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权益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资料;

权益人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应提供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就使用集体土地所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证明权益人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资行为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文本、财务凭证及批准文件;

(五)区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完善的其它资料。

权益人应确保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申请,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区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权益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收到权益人申请资料之日起 10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权益人应补充的资料,权益人应于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提交的资料补充完整。

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权益人未办理申请奖励登记或未按要求补充提供完整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同一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权益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权益人的,权益人应共同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委托其他共有人或第三方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相关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件。

共有权益人应在提交申请资料之时,一并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明确奖励方式、奖励份额分配、奖金收取方式等事项的有效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同一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权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张奖励的权益人,且各方无法就奖励的归属达成一致的,以有权机关出具的确认权属的生效文书为准。

第十四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房屋登记资料和现场勘测结果,核对奖励登记情况。根据核对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会同各有关单位拟订奖励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征地奖励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区土地管理部门与权益人应依照经批准的奖励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就奖励方式、奖励数额、奖励分配、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奖励协议。

第十七条区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奖励协议的约定,按时向权益人发放奖励款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奖励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奖励款项的,由区有关部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权益人之间或权益人与第三人因申请奖励事宜产生纠纷的,应依法律规定或有效约定遵循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伪造证明材料及冒领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试行前,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尚未公开出让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权益人,在本办法试行后申请奖励的,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进行全额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潮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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