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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3-06-15 10:1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专项督查范围(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查办件,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2.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有关文件、内参资料、媒体报道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3. 政府系统负责承办的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

4.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查办件,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的事项除外。

2. 对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3.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督查的事项,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登记立项督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按正常办文程序登记立项督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的专项督查,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的专项督查,由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办理。督查可采取电话督查、书面督查、现场督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工作情况,促进专项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专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办理。办结的专项督查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

(四)立卷归档。专项督查办结后,按有关规定收集材料,整理归档。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效

专项督查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办结反馈;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五、责任追究

一年内3次未能按时完成专项督查工作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将相关督查工作情况汇总编辑《政务督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印发各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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