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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海城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7 23:45:01 来源:思哲公文网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进一步满足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其健康可持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海城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海城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进一步满足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企业助保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助保贷”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建设银行为企业发放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四条 成立海城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助保贷”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

(二)定期听取“助保贷”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形势;

(三)研究和审定“助保贷”政策调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助保贷”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是指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的资金池。

助保金池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海城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六条  政府财政部门投入风险补偿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2016年,市本级财政安排5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额度为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

企业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贷款额度没有增加,可不再缴纳助保金。

第八条  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第一年不超过实际到位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5倍。

第九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助保贷”领导小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利息收益可由“助保贷”管理委员会与建设银行约定支取。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担保方式

第十条  助保金贷款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海城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一条 对“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企业基本情况初审,确定是否符合支持行业;建设银行经办机构负责调查企业是否符合建设银行相关信贷政策,审核通过后向“助保贷”领导小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客户推荐表》。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建设银行共同审查通过的企业,纳入“目标客户库”,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群体。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列入海城市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的企业;

()经营范围符合海城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企业在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为12级(a级)及以上或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50分及以上;

()客户在建设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其在建设银行贷款额度占企业贷款总额度的比例且不低于50%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不良贷款(包括未结清和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企业法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息记录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借款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押或保证。

企业法人及其配偶或企业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单户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遇建设银行国家总行、辽宁省分行审批权限调整,以调整后额度为准。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

(一)非循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二)循环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180天。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债项评分或信用等级及对建设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应高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一般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建设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目标客户库”企业有贷款需求时,应同时向建设银行和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经建设银行审核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建设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和《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报书》。

授信所需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个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已年检)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6.企业近二个年度财务报表(需审计)、当年最近一期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7.抵押房产证明(厂房、办公楼、住宅、网点)复印件;

8.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的批复文件和缴纳出让金的发票的复印件;

9.实际控制人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10.应收账、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和上下游企业明细;

11.公司章程复印件;

12.企业简介;

13.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14.验资报告(如有);

15.体现上年度全年增值税缴纳情况的年末增值税缴纳申报表;

16.若属于特殊行业,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17.若该行业需环保部门审批,须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18.其他。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依据有关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调查核实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助保贷”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派出人员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建设银行和“助保贷”领导小组按照各自的条件可独立地对被推荐企业进行评价,并尽可能地满足对方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对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适用范围的客户,运用申请评分卡进行客户评价,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对其他客户,按照评级授信要求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规定审批贷款。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贷”领导小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上述程序完成后,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请召开“助保贷”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联席会,提交初审意见及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推荐函》等相关资料,采取一票否决制,审核企业贷款金额及用途。审核结果报“助保贷”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审核企业,建设银行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并书面通知企业按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助保贷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设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开通网上银行循环支用功能的,签订《小企业网银循环贷款业务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助保金已按约定比例缴纳,贷款条件、支用条件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后,对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贷款逾期后(最长不超过2个月),建设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贷”领导小组提交《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征得同意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建设银行向“助保贷”领导小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建设银行于1个月内各按50%比例分担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建设银行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三十条  当建设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具体返还规则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银行与“助保贷”领导小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建设银行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报“助保贷”领导小组协商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助保贷”领导小组建立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向建设银行通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加强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将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不再给予其国家、省、市各项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助保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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