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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6篇

时间:2022-12-04 20:0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6篇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  21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升纳税申报质量首先税务部门要积极构建纳税人号码识别制度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从源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6篇,供大家参考。

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6篇

篇一: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

  21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升纳税申报质量首先税务部门要积极构建纳税人号码识别制度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出现严防多头开户以此控制现金交易拒绝帐外交易行为还要积极实现货币资金支付电子化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成因及控制方法

  【摘要】控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漏洞至关重要。从目前来看,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漏洞,比如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失实;虚假普通发票盛行,腐坏企业所得税税基;税源管理信息不对称,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不尽乐观等。造成这些管理漏洞的成因多种多样。本文先分析造成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的原因,接着提出一套有针对性的控制方法,希望能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献出绵薄之力。【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成因;控制方法众所周知,构建高效合理、科学严密的税收制度,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所得税是实现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显而易见。相对与其他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具有计算过程复杂、政策性强等一系列基本特点,其始终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机关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加强税收监管质量,有着不容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从目前来看,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漏洞,比如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失实;虚假普通发票盛行,腐坏企业所得税税基;税源管理信息不对称,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不尽乐观等。造成这些管理漏洞的成因多种多样。本文先分析造成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的原因,接着提出一套有针对性的控制方法,希望能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献出绵薄之力。1.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成因1.1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首先,谋取高额的非法利益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主体日趋复杂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坚持“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的办事原则,他们通过设置“账外账”的方法来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其次,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意识薄弱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今,我国一些私人企业实施家族式管理,在财务核算岗位均安排自家人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会导致个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进而产生帐外经营等不法行为。再次,惩处力度不足也助长了不法行为。从目前来看,我国税务部门对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和处罚率普遍偏低,由于企业的“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导致事后税务稽查取证具有一定难度,所以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比较困难,从而助长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1.2虚假发票盛行的成因

  首先,对普通发票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虚假发票在企业中不断盛行。国家历来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久而久之就会产生“重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的现象。由于普通发票的票种形式多样,防伪技术较差,所以导致纳税人难以识别发票真伪。企业的核算虽然正规,但也成了虚假发票的“重灾区”。其次,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执行力度不够强劲导致假发票愈演愈烈。虽然我国颁布了《发票管理办法》,但在实际过程中很难贯彻落实,普通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缴销等环节缺乏严密的监督,导致“以票控税”的目标难以达成。再次,普通发票的管理监控手段不够先进导致难以对纳税人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监控。目前,普通发票一直沿用原始的手工审核方式,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也实施了发票比对等策略,但操作难度较大,基本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1.3信息不对称的成因首先,由于大量涉税信息尚未被采集,所以导致税源管理信息不够对称,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极其低下。受信息管理意识、税源管理方式、信息存储方式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当下税源信息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环节采集的,但其中一部分信息是通过纳税人自己报送而获得,全面性和真实性尚不能得到充分验证,导致部分核心信息数据不能被有效采集。其次,信息加工技术应用得不够深入。如今,基层国税机关还没有全面普及分行业、分税种等指标分析模型,尚不能全面比较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实际税负等经济变量,导致信息资源的“附加值”很低。再次,信息关联性不强导致信息的使用价值不强。由于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以静态管理为主,对纳税人信息变动通常无法及时采集更新,导致纳税人账务不实、故意瞒报等问题仍然存在。2.控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的方法针对造成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的原因,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控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入手:2.1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升纳税申报质量首先,税务部门要积极构建纳税人号码识别制度,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出现,严防多头开户,以此控制现金交易,拒绝帐外交易行为,还要积极实现货币资金支付电子化,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其次,要加强日常税法的普及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办税地点公示相关税法。税务部门还要从反面案例出发,对一些典型案例狠抓反面教育,利用电

  视专题、报刊专题进行曝光,提高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再次,加强对诚信纳税人的正向激励。要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和经济制度,构建纳税信誉等级,对于诚信纳税的企业或个人实施奖励政策,而对于违法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遵从税收的动力。2.2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杜绝税收漏洞首先,要不断推广网络开票制度。税务部门要统一管理各类国地税发票,根据现代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与网络发票相配套的一系列机制,比如纳税人身份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共享等,最大化地保障网络发票安全。其次,不断扩大税控收款机的推行范围,尽快在所有的普通发票使用范围内推行税控收款机,实现防伪税控系统与税控收款机双管齐下的境界,以此促进“以票控税”功能的达成,从源头上避免不法分子通过普通发票逃税漏税的行为。再次,延伸普通发票的协查范围,通过采取部门配合的方式,由相关单位提供一部分发票,由国税机关进行逆向排查,根据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要切实根据相关法律予以严厉惩处。同时,各部门还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坚持综合整治,彻底消除危害社会经济利益的毒瘤。2.3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税源监控水平首先,明确税源数据采集内容,完善信息采集整理机制。税务部门要积极收集诸如户籍数据、申报纳税数据、财务经营数据、发票税控等税源信息,还要收集纳税人的经营数据信息,银行、土地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如企业资金往来、劳动保险信息等,以此破解信息不对成问题。其次,要扩宽税源数据采集渠道。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功能的基础上,统一数据标准,保障相关数据畅通交流,还要逐步扩大国地税联合征管范围,加强与工商、财政、国土与房地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采集传递。再次,健全数据采集技术手段。要在社会范围内不断推广各种税控装置,实时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设计综合调查表,对企业工艺流程、主要资源消耗、工资计算方法等动态信息进行及时采集。总之,控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漏洞至关重要,税务部门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控制,最大化地保障社会效益!【参考文献】[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2]孟庆启.中国税务管理现代化概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3]周敏,彭骥.税务行政管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金人庆.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M].中国财政,2007.[5]卢仁法.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税制改革走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6]靳东升.企业所得税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二: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

  电子发票带来的变革及挑战

  作者:叶妮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年第5期

  叶妮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大数据时代的兴起,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交易模式的多样化,直接要求发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本文就电子发票的介绍和国内外使用情况为介入点,从电子发票对税务、企业规范管理、政府规范管理以及对纳税人个人的多角度影响来分析,结合电子发票实行的现阶段面临的挑战,给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发票;变革;挑战;建议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发票

  伴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较为先进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快速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模式有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客户)、C2C(客户对客户)等,其中发展最让人瞩目的莫过于B2C及C2C中的网络零售市场。近几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每年以人民币2万亿元左右的增幅增长。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整体规模达到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所占份额为23%,交易规模为2.8万亿,同比增长48.7%,中国已经成为交易额超过美国的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伴随着网络购买的兴起,必然会引起我们对电子发票制度的思考。

  电子发票是基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的发票数据库,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利用云计算技术为纳税机关、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发票信息服务。电商中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可以开具标准纸质发票,但是像淘宝这样的大多是C2C的交易模式,就没有条件开具纸质发票,这也是为什么C2C平台的产品价格更低廉的原因之一。同时,这样的弊端就直接造成了C2C交易的税收流失。电子发票革新势在必行。

  二、电子发票在国内外的使用情况

  2012年首先在北京、浙江、广州、深圳等地开启了第一批电子发票应用试点;2015年,中国人寿率先开出我国内地金融保险业首张电子发票;京东商城也作为中国第一个尝试电子发票的电商企业,迄今已经开具了400多万张电子发票。

  相比于国内的小范围试点,欧美等地早已对电子发票立法并全面推行发展。欧盟于2001年开始制定法规,利用ED系统或是Email将电子发票传送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美国推出的SaaS软件使得各种纸质发票更加简便地转变为电子发票;早在2004年,丹麦就已实行电子发票,每年为政府节约上亿欧元;西班牙2003年采用了欧洲理事会指令,使得电子发票合法化;日本、印度、智利等国家也早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带来的革新

  (一)税收方面的革新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目前很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还停留在手工监控及物理技术防伪层面。电子发票的实行,通过计算机技术及网络监控能够有效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和成本,符合税收业务的不断发展的要求。通过电子发票,能够有效地从源头遏制企业制造或购

  买假发票、填制不规范或者申报数据造假等问题,及时避免违法违规情况,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电商中以淘宝为首的C2C交易模式近几年风靡全国,在C2C创造大量交易量的同时,由于客户对客户的局限性,个体卖家的不正规性,很难要求个体卖家开具正规发票,这就使得每年税务机关流失了很大一部分税收来源。但是通过实行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

  另外,近期一直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有专家指出个税征收不应再按照个体征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一个家庭的年收入和支出进行征收,这样的一种征收改革同样需要电子发票的支持,才能够准确衡量出家庭支出,借以避免个税的重复征收。

  (二)企业规范管理方面的革新

  电子发票要求企业开展会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针对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一套连续的可行的电子管理系统。整个流程需要涵盖电子发票接收、查询、审核验证、归档保存、发票调阅等,并同银行流转直联形成完整的发票电子管理系统。

  (三)政府管理方面的革新

  电子发票的实行意味着税务部门对整个发票管理制度的改革。电子发票是改革的方向和核心。实行电子发票能够大大节约税收管理成本并且增加政府管控手段,可以整体提升税务部门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解决了政府办事效率低下,手续复杂的问题。

  另一方面,电子发票作为交易的客观载体,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下,每一笔交易自动形成交易数据和记录,通过信息的汇总,政府对我国的交易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可以实时形成大数据平台,有利于对宏观经济有一个更加精准的把握,为宏观调控和经济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基础。同时,电子发票的实行大大节约了每年生产纸质发票而砍伐的树木资源,对环保事业有着促进作用,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战略。

  (四)对纳税个人的革新

  电子发票的实行在预防违法违规的造假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纳税者的合法权益。推行电子发票有效避免了买卖发票的流行、避免了电商企业不开发票或者发票不规范的情况,同时电子发票也能够避免纸质发票由于丢失无法备份的弊端。同时,通过电子发票建立起的大数据平台,我们可以有效地对企业及个人消费者进行信用考评,更加方便地建立起一个健全的、健康的信用平台。

  四、电子发票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信息技术不够健全、信息安全难以保障施行电子发票推进的基础工作就是建立健全系统化的信息技术链条。不仅要有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同时要有相关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的电子化用以支撑发票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电子发票管理平台也需要一个安全健全的信息环境,税务局和纳税者个人频繁的信息传递,一旦受到了入侵和破坏,大量的业务信息就会遭到泄露,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所以,在信息传递技术过关的同时,信息的监管和安全维护同样十分重要。

  (二)人民群众的低信赖度

  电子发票全面实行的另一个阻碍就是来源于公众的不信任。虽然信息化在年轻一批人中已经是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不乏有很大一批年龄较高,对新兴事物接受较慢的公民,他们难以信

  任虚拟化透明化的事物,并且难以理解整个系统化的制度。另外,电子发票同样带来报销难、全国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篇三: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

  推行电子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推行电子增值税发票系统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节约社会资源,为纳税人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是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实现“互联网+税务”的重要举措。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发票开具更快捷、查询更方便。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载体,没有印制、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企业可以节约相关费用,大大降低经营成本。据某电商企业测算,其每年可节约相关费用4000多万元。

  二、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消费者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电子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在凭电子发票进行相关售后维修服务时,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下载或打印,解决了纸质发票查询和保存不便的缺陷。

  三、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后,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违规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税务机关还可利用及时完整的发票数据,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售后、维权凭据。用户可凭电子发票要求商家和厂家进行维修。

  

  

篇四: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治理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计策。我国应借鉴国外体会、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治理。关键词: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治理税收计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相伴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进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布的网络或非公布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估量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截了当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然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专门大的潜力。据推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进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治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创了庞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进展空间跨过国界,不断增大。2、流淌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就能够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藏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能够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阻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治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进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要紧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样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定是否设立常设机

  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治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定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假如一国管辖权范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爱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假如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假如在一国范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假如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益,但经常在一国范畴内为非居民提供物资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物资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畴内拥有、操纵、坚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能够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同时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能够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玩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依旧销售产品?如何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物资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酬劳,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差不多上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专门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依旧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物资,这是一种物资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

  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第一,电子商务的进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专门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专门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显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能够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显现使得各国关于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峻的冲击。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样以治理中心或操纵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显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治理操纵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依照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看起来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进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进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爱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尽管可不能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坚决。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治理的阻碍

  电子商务在阻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进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计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阻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治理的阻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储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能够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淌性与隐藏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进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显现,

  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差不多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能够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阻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躲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能够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运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任何一个公司都能够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躲避国内税收。

  4.随着运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能够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进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把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爱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专门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计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猛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计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关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动身,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物资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一般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和谐发达国家经济进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纳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样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爱护各国的财权,并幸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

  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运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治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时期,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应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紧密关注电子商务的进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阻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治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治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计策。

  1.借鉴国外体会、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鄙视。四是爱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爱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进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爱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状将发生专门大变化,显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现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能够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猎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明白税收业务知识又明白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专门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全然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形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应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运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

  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运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运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能够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能够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能够通过网络公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同意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能够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同意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治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淌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猎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专门难全面把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形。这对各国的税收和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紧密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把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专门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篇五: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

  一张发票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一些企业很不在乎发票,也有一些企业认为发票开具与不开没什么大不了,甚至有些企业在购买商品时需要发票时要多支付一些金额,而对发票嗤之以鼻,下面我们就用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来看一下发票对企业纳税胡影响。

  假设一个企业一年的收入为10000元,,发生的成本费用为6000元,企业想购买的一件办公家具价格为1000元,但是厂家说如果要。发票需要多支付100元。你会怎么选择呢开不开发票呢?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

  一、企业购买这件家具时,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那就只能去摊销、计提了。

  二、企业购买这件家具时,按费用来入账那就涉及到纳税的相关问题了。也是我们现在讨论的重点。

  1.当企业开具发票时,企业将承担增值税:170元、城建税:70元、教育附加税:30元。企业所得税为(10000-6000-1000)*25%=750元。

  2.当企业开发票时,企业承担承担的所得税为1000元。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当企业开具发票时所承担的所得税要比联开具发票的时少承担250税额,就算厂家要求多付100元,但是企业还是能减少150的税额,相比之下还是节省了。当然如果厂家要求支付的款项金额大于这节省下来的金额时我们自然不会要发票了。

  所以在企业需不需要开具发票,或者加钱开具发票要根据情况来选择。另外,也告诉我们遇到问题时要仔细考虑权衡利弊,而且做事时要搞清楚会计主体是什么,不能只站在个人的角度看问题,否则会因小失大。

  

  

篇六: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

  阐述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税收体系的挑战与冲击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对于各税种的冲击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

  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

  只需向少数代理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

  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

  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

  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总之,在电子商务日渐发达的今天,我们要顺应国际发展大趋势,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和推广,加紧征服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难题,不断规范电子交易市场,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加电子商务的交易品种,扩大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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