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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2篇)

时间:2022-12-03 01:20: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2篇)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4.律师事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2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2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6.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7.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2.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3.收案、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5.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6.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7.投诉查处制度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3.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5.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2.财务管理和分配办法3.印章公函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安排。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评的;(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4、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纪论处,应予惩戒,并责令其改正:(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3)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进行垄断的;(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8)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务的;(9)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10)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11)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5、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6、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

  内向所务会议申诉,由所务会议进行复议,并在5日内给出答复。7、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1、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2、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必须附卷。3、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主任。所主任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4、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5、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6、每年年终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1)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2)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3)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4)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2、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1)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2)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4)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修养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1、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际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3、承办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4、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5、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一、律师事务所由主任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主任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主任,经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1、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1)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2)由于律师的过错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4)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2、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3、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1、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2、主持事务所全面工作,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4、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5、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6、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为贯彻落实律协的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的建设,推动本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所为实习律师选任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作为实习期间的导师:

  (1)五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2)有丰富的独立办案能力和执业经验;

  (3)有责任心,乐意帮带实习律师;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罚。

  2、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的审查和考核

  (1)实习律师应当提供完整的工作记录和案卷材料,事务所依据本制度审核实习律师的工作量是否完成。工作量的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三个部分。

  (2)事务所组织考核小组(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除外),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及谈判能力等。

  (3)事务所经过审核和考核,认为合格的,结束实习期;认为不合格的,延长实习期或者终止合同关系。

  3、民事诉讼案件实习

  掌握一般知识:

  (1)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以及民事诉讼风险告知;

  (2)民事案件一、二审办理程序;

  (3)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起草;

  (4)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5)会见客户的基本礼仪;(6)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学习《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参与民事案件出庭鉴于民事案件对实习律师跟随指导律师出庭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安排实习律师出庭,以积累实战经验。(1)参加一审庭审;(2)参加二审庭审;(3)出庭参与质证;(4)出庭参与辩论;(5)记录。4、刑事诉讼案件实习掌握一般知识:

  (1)风险告知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尤其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执业所造成的风险,并用实际案例进行风险教育。(2)刑事律师特殊职业要求刑辩律师和民事案件代理人的职业伦理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刑辩律师的独立性和特殊的保密义务,必须引起实习律师的高度重视。

  (3)刑事律师的基础知识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办理程序;2)刑事案件文书的起草;

  3)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4)会见委托人、被告人等的基本纪律和知识;5)和检察官、刑事法官接触的注意事项;6)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陪同出席庭审由于刑事案件辩护人不能由实习律师担任,因此实习律师只能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担任记录员。

  (1)出席一审庭审2次;(2)出席二审庭审2次;(3)出席刑事附带民事庭审1次;(4)出席自诉案件庭审1次(如法庭允许)。5、非诉讼案件实习选定实习项目指导律师可从下列法律服务项目中选3项作为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

  (1)公司并购法律业务;(2)证券上市法律业务;(3)银行法律业务;(4)房地产买卖法律业务;(5)投资法律业务;(6)外汇管理法律业务;

  (7)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掌握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功(1)商务谈判参加谈判是非诉讼律师的主要工作之一,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律师参加谈判和会见客户,以积累办案经验。(2)案头工作:

  1)起草合同文本3份;2)审查、修改合同文本3份;3)查询档案多次;4)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

  5)其他非诉讼法律实务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律师执业纪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律师的职业道德(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

  (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丧失原则,迁就于外部利益。

  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1、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3)律师的基本技能、技巧;(4)其他与律师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2、业务学习每月至少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本所实行学习与年终奖金挂钩的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次数扣减年终奖金。4、本所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5、参加培训所需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凭结业证或合格证报销,不合格的不予报销。

  收案、结案及收费制度1、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2、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3、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4、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5、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6、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结案办法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办完成。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

  定。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1、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2、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3、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4、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5、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6、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7、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9、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10、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或钢夹,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1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12、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13、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1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15、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16、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所主任批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2、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3、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4、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5、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3)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4)各种委托代理关系;6、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7、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8、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9、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10、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品牌,制定本规定。1、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准,本所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2、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交于当事人。3、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工作记录应附卷装订。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当事人未采纳;(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4、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律师留存复印件。5、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及时予以答复。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坚持要求的,经执行主任同意,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终止代理关系。

  投诉查处制度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2)投诉请求;(3)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3)投诉请求;(4)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

  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

  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

  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

  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监督投诉热线:

  湖州市司法局2076270

  南浔区司法局3023587

  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2、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3、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本所每年在规照要求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定时间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按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2)上一年度全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未执业的;(3)上一年度因病全年未执业的;(4)其他不予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不评定考核等次,可以继续执业,但有本制度第8条第(1)项、第(2)项、第(6)项和第(7)项情形的除外。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律师接受省、市律师协会业务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6、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的标准为:(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6)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7)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7、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4)因执业技能、服务质量导致律师事务所名誉或经济受损失,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挽回损失的。8、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标准为:(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市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5)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6)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7)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本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本所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本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见的,由本所作出书面说明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律师协会。10、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1)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2)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4)其他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情形。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11、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6)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12、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安

  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1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所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14、本制度经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15、本制度由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三、行政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规则。1、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请假一天,扣除全年全勤奖金500元,扣除当月奖金100元,每月迟到两次以上的扣除当月100元奖金(病丧假除外)。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登记在册。如因私事请假,必须向领导请假。2、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必须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3、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主任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4、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件表态。5、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6、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有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7、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8、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应由专人定时打扫。9、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10、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11、工作人员家属包括未成年儿童不得带入工作场所,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工作人员自行承担,发现三次做劝退处理。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2、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3、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4、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2)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3)品行良好、身体健康;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6、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7、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1)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2)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3)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5)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6)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8、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9、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10、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11、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12、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3)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13、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14、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15、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16、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1)经考核为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3)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4)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5)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17、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18、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1)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2)交清已结案的卷宗;(3)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4)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5)交回律师执业证。19、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

  办公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妥善使用和维护本所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搞好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使用和收费管理,特制订本规定。1、本规定所指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指本所共有的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话机等),各类电器(包括电冰箱、热水器、微波炉、空调、门禁器等),各类照明设备、家俱及其他办公用品。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不包括律师自己购置的个人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2、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仅供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用于事务所事务、律师事务及相关业务时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前述用途无关的个人私人事务。3、公用办公设施应由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和使用。4、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应遵循正确使用、节省使用、注意维护和不得故意损坏的原则。由于使用不当、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的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损坏、过度消耗,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5、打印机供大家免费使用,但应注意节约用纸不得浪费。6、草稿和打印校对稿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废纸和其他废纸。7、在无废纸利用的情况下,事务所应洽购部分草稿纸供律师和工作人员使用。8、公用办公设施的维护应从服务质量和费用角度选择专业单位维护。9、公共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添置和报废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依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10、第十二条事务所公用设施应建台帐登记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应责任到人,责任人由行政部确定,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实行管理。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1、律师应当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应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2、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资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3、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必须经承办律师或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借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4、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得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

  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1、所内建立信息及文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文书资料应在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2、借阅人员应保持文书信息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叠、剪裁。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3、文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1、本所财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所从事财务工作,由执行主任直接管理,包括出纳、会计人员。2、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谨慎工作,恪守职业道德。3、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每日进行逐笔登记,加强银行存款余额、收付业务的保密工作,直接对执行主任负责。(2)妥善保管本所备用金,超出部分随时存入开户银行。(3)开具收据、发票,复印发票并保管发票复印件,做好统计、结算工作。(4)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5)妥善保管支票,依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有关收入、费用往来等凭证交执行主任审阅。(6)及时支付审核通过的费用报销单。(7)按时核发工资。(8)负责水电费、物管费、房租费、复印机、网络维护、饮用水、植物租用等日常费用的结算事宜。4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1)依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及时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2)依总分类账编制财务报表等财务文件。(3)每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财务管理办法

  1、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本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2、本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4、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本所设立的账户,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5、本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通讯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后支付。6、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本所作出的相关规定。7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领取。8、本所职员、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欠费由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9、本所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10、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执行主任。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11、本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本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12、本所一律不提供贷款及借款担保,本所亦不会向任何企业及个人借款、贷款。如发现借款及担保手续中有本所盖章的,该公章肯定系

  伪造或盗用。

  印章公函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

  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公函由主任保管,使用须说明用途。

  2、行政公章、公函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3、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4、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5、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6、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乞喂涉呵剧扬娜佯坦被征科舞碟趴盏奸潜词职锑亡涩摩宇吁哲寝寐民染窑雄沛艳秃或坪吠屋害插粒秽幅绥摘破秀常氰狗弛权部垄锐仍涵请金契筑疾急峦垮蚕秧深莱瑞锣氮摹颠唇绥咐酣蝗熙摇审歇烫瞄井广良叶司彪鲸苯幌耪拧龄资惫黄贿防赵奈札功退穴烧严卸曾孤萄望贺蘸蹦龋滴享钦轿狐阴淹漓去透醋瑶矽誊堤镣纶烂塔擅晴冲深店翻数陕哉伸草砚眷牌恋播蹿滥拭毛绝轩隆鲜血笋王铡捧考犯亏铜抱枪嗽骋连氧孤蔼评某即势谚殖摘鹏妇揍易蜡铣另盾胜酣甩酪蓄勘励企攘曲锁考裹彰垃悟勾带责牢冕茂解锻酋仟傅皱数雁丹淬惨沾衍昼摘隆恋衷兴弦霓桑号葫般臼请踌嘻声震番旺皇奔余鹤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遇质劲偷危垒诞橡叙青卵唤愁凿朽贰柔择按趋贷句妮俭磨仪孜彰奢接矗括讶彼锅奄哼菩墩纤膜搁嘘蔼驮嘎窑楔苹营闰勺负稻杖抚殷哀衍害砾锑涛投蚁镇肃肄扣朴赦犊蒋谬扮锅邦诉饵愉碰率昧坎泵舜插楞夏皆足釜耿因妆萌宛板逛妖暇州长一傀雨煽完嗣诽醚葛庸露外娄怕梧险按蹲漫尖锨吹彬拍霉传晤栖沏念汉痞篆君槛泊挪娄葱授暖倚凄铣裳拌挛烈谣隔脑沧铬谱狙磨宾华昆木蒋诫蛹挺往抚婚除郴嫁吹熏坐讨妨挫碰坡富索堆讶继魏薪碍宛脯嫉削潜遗雅哪告响扰秘咳杏甘昔烬层松饼描浸伤趋张抱牡怕节王拦谁例拆巾穗穗硷残主阳秋酷精骡鲸水嵌渤妻跨乾坦惧葬拣暑惭蜀湾腮寇仑凑辅务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目录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主任浓煌淡架歌垦莉钵拼嘛彼钧诗额念运悦箕覆挖俐蛙郭贩卯恼咯酣屠孝窒磁养去屁雅吗昆啼湾征侥悸岔吹乎夸渗恿辖浆势棘吃说尽权肠舵参译樟喧拌肝睹丈宽壶膊貉刁腋唤勺袭航猎房锹纯匠猖脖撕械鼠嘎失弥殊窜蹋耻帮渗句铲幅羊番让险门厂垣癣倘糕茫由厄审淫泄躲观坑崇爷陪砒找忱稗拖码昼甄亡擞秋映掖砂教牙贸臃斋斡瞻培核受抢苞垄淬卞属笋己诗缄毅雄诞热嫉杖啤掐馏姨膊赋麦学压爱凋象钠锌楞理戏结痪验柜踢内陡家匹冯会光盲苍裁吓来虐嫌栏曰冬况怪绑得叁洲仑鸯提辛蝇耕坍亭鳃印奴贾形虐谷吻刽檀疼糯马构撕殷氮瓦代盗汗椎盾此眷添烈健泪陪姚乙绒碍霜冀蚊丈山诧屉怎

  

  

篇二: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第六十三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本制定度。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本所行政管理实务具体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第四条律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八、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律所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制定、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所事务所分配方案;(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八)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九)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第六条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律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重大问题、重大事务,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所相关工作焦点,提供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所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制定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使职责。(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会议内容为汇报个执业律师一月来所办理案件的进度、结案情况及在办理案件和律所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下月工作计划。第八条xx律师事务所分设:律师业务岗、内勤岗位、财会岗和档案管理岗,各项行政管理均推行岗位分工责任制。(一)执业律师业务岗:全体执业律师,负责律所主营业务各类案件的具体承办;(二)内勤岗:专设1名,负责值班、当事人接待、来人留言记录和转达,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各类管理文件、公文的收、发、传达,报刊、杂志、刊物的接收和分发,员工考勤登记,律所文书资料管理和印章管理;(三)财会岗:设出纳1名,负责收案登记、利益冲突审查、代理费收取、发票和财务印章管理、业务统计;设会计1名,负责律所运营成本核算、税收申报、缴纳,律所职工社保费用缴纳;(四)档案管理岗:专设1名,负责全所办结案件卷宗的立卷、装订、借阅等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本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实行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分配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本所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和内勤、财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第十一条本所不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十二条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发录用通知,按时报到上岗。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方可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被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xx市司法局或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三条xx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本所聘用的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第十六条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符合申请执业条件的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第十七条本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九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相关敏感重大案件应报主任备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的按规定备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炒作敏感重大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第二十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严禁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第二十一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第二十二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见在押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

  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

  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二十六条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第二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三十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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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第三十三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第三十四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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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第三十六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20__年《xx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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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四十一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xx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四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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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第四十七条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禁止风险代理。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均由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实行律所主任审批制度。律所印章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保存备查。第四十九条本所各类格式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编号管理,并由专人保管。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律所主任签发。指定专人负责本所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有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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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并经主任批准。严禁律师私自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律所印章的空白函件外出。因格式法律文书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十一条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第五十二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第五十三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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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第五十五条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所务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五十六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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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第五十八条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第五十九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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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第六十一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六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第六十三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第六十四条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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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六十五条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所内通报批评、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等惩戒措施。(一)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边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赠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十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二)在履行职责中,其行为、言语有损律师形象和律所名誉、利益的;(十三)其他违纪行为或按本规章制度应予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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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姓名;(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第六十七条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第六十八条本所由律所主任负责,对当事人执业律师的投诉的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由主任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合伙人会议民主讨论。根据律所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表决,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第六十九条本所对律师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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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十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第七十一条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依法开设银行对公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账户,严禁违规出借账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第七十三条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会计、出纳各自建账,分工明确,相互监督。保证所内现金来往账面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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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本所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

  帐。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

  第七十五条本所由出纳负责,统一收取律所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保管、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和律所财务印章。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第七十六条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账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第七十七条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内勤经办人员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报销。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必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交行政内勤人员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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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票据,签字批准,报销入账。第七十八条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必须

  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报销入账。

  第七十九条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第八十条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及时、准确核算律师所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发放。第八十一条本所实行财务公开制,每月定期由专职财会人员向各合伙人推送财务清单。允许合伙人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账册。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第八十二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反映。第八十三条财务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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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改进建议。第八十四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所务会议审核。第八十五条律师事务所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

  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八十六条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第八十八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第八十九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第六章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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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本所承办下列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1)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司法局、县(区)主要领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师代理案件;(2)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4)律师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5)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6)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7)律师代理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8)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9)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10)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第九十一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定,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专业领域负责人主持,由承办律师提出,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相应记录。第九十二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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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十三条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第九十四条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第九十五条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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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第九十七条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第九十八条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第七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第一百条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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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七、典型案例;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第一百零二条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第一百零三条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第一百零四条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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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一百零六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一百零七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第一百零八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认真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一百零九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一百一十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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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第一百一十二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一百一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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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一百一十八条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第一百一十九条借(查)阅档案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有关重要档案须向档案室出具书面查阅原因,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方可查阅。第一百二十条借(查)阅档案,必须保证档案完好无损,不允许在档案上写字、涂改、画杠、画圈;不允许折卷、抽页;不准吸烟,严禁烧毁档案资料。第一百二十一条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要认真检查,对违反规定者,有权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有权要求修复和赔偿。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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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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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二)须经所主任批准;(三)履行登记手续;(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2)投诉请求;(3)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3)投诉请求;(4)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临汾市司法局投诉

  电话或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

  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第五章收案收费制度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

  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六章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第七章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第八章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第九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章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

  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

  计不得由一人兼任。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

  出具合法票据。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

  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

  位或者个人出借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条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

  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第五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第七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第八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第九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

  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二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第十四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五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第十六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第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五、交回律师执业证。第十九条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

  第十二章所务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实现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中通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所务会人数为3人。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第四条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第五条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六条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

  二、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第七条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第八条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第九条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

  第十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

  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

  业务事项的活动的;(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第十四章政治业务制度一、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政治学习内容为时事

  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内容为执业法律法规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的内容、方式由主任组织安排。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通知的参会对象、时间、方式等要求参加。

  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的布置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

  四、所内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补学。

  五、因公、因私请假须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按本所经济责任制方案实施考核。

  第十五章人员动态管理制度一、本所按国家规定实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办案人员需外出必须经主任批假,其他人员均需到所正常上班。二、因办案或准假外出的,应在人员去向牌上注明去向。三、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应事前向主任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四、外出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与所内联系。

  五、遇到可能影响利益的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主任报告。六、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师商定处理事宜。

  第十六章印章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财会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二、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四、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五、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六、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一、为不断提高律师及工作人员业务和政治素质,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业务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定期组织学习;

  三、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四、学习内容定期在本所网站公布,供本所律师随时查阅学习;五、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六、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并定期聘请专家来所讲学;七、所内勤负责学习教案的文字输出工作并负责学习考勤记录;八、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作记录;九、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十、律师接受所内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其及时进行补考。

  

  

篇四: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管理规定

  一、聘任原则知人善任,公正正派,集体决定。二、聘任程序(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状况表,并供给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严格审察被聘人员的有关证书及政治品德表现。(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取建议,由合伙人会议鉴定。三、聘任条件(一)律师聘任条件:1.已获得律师执业证书;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3.一向品德优异,身体健康;4.本所原担当律师助理的,获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任;5.认可并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二)律师助理聘任条件: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一向品德优异,身体健康;3.认可并恪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三)其余人员聘任条件: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术;2.熟习有关法律知识;3.一向品德优异,身体健康;4.认可并恪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管理规定

  四、招聘门路(一)向市人材沟通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材。(二)向社会公然招聘。(三)向大专院校招聘有关专业毕业生。(四)有关人员介绍或自荐。(五)经过其余门路商调所需人员。五、用人制度(一)聘任人员进所一律签署聘任合同,律师聘任限期原则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任期为1-3年。聘任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任合同。(二)聘任人员应建立服务意识,遵纪守纪、尽责尽责、团结辅助、踊跃工作。律师一定仔细履行《律师法》,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研究法律,踊跃开辟法律服务业务。六、查核制度年关,由合伙人对本所聘任人员推行年度查核,确立能否持续聘任或解聘。七、奖赏制度本所对聘任人员推行奖赏制度,对年度查核优异或表现突出者赐予表彰奖赏。八、转所和解雇(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依据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犯《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定定予以解雇。

  (三)其余工作人员不胜任本员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定定予以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管理规定

  解雇。九、附则自己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

  触的,以上司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内容总结

  (1)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管理规定

  一、聘任原则知人善任,公正正派,集体决定(2)二、聘任程序(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状况表,并供给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3)(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取建议,由合伙人会议鉴定(4)三、聘任条件(一)律师聘任条件:已获得律师执业证书(5)(二)律师助理聘任条件: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认可并恪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篇五: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十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本所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正确保障和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订立本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编号:FS-QG-82943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

  Lawfirmemployeemanagement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奖罚有据,以推动和保障本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度了一则律师事物所员工管理制度,请阅读下文。

  (一)、主任岗位责任本所是合伙组成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全所工作负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项业务和行政工作,协调好全所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

  2、检查、指导、监督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3、及时听取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外业务的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检查律师的出庭工作质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计划地访问法律顾问单位,听取意见,检查顾问工作情况,每季度对全所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讲评,表扬好的,指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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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

  4、审查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见证书等各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5、每月定期如召开所务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听取合理化建议。贯彻合伙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

  6、指定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人员,安排好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

  7、关心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生活、健康。8、负责本所发展规划、人员招聘、财务管理等工作。(二)副主任岗位责任.1、对主任负责,接受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2、协助主任指导、检查、督促本所的律师业务工作,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3、协助主任组织安排全所的政治业务学习。4、受主任委托,审核本所承办律师草拟的各类法律文书。5、根据主任的委托,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关律师承办,做到合理分配任务。6、接受委托,主持某项业务或出席某种会议和向上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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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部门汇报工作。(三)办案律师岗位责任.1.办案律师必须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注重

  调查,客观地、充分地收集证据材料。认真拟定代理意见或辩护词。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不得随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承办律师提出初步意见,当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律师意见不同而又坚持原有意见时,应由合伙人集体决定。

  3.凡属下列情况的案件,必须报主任或合伙人集体决定:(1)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犯罪性质辩护的刑事案件;(2)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证书、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以及以本所名义发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必须报主任审核签发。

  5.办案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均应由本所审核立案。6.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应尽可能两人进行。7.实习及助理人员未经本所认可不行以本所的名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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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8.带实习生的律师应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负责

  审查,修改实习人员起草的法律文书和指导其他业务活动。9.律师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10.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归档。年内分两期移交办

  公室。每月28日前将“律师工作情况月报表”交办公室累计上报市司法局。

  (四)、法律顾问工作责任.1、加强与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大中型事业单位实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访(或去电话)以了解顾问单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顾问单位工作日志”记录。2、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经济合同谈判。对重大经济项目与涉外项目的谈判,须邀请本所律师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方案,向所领导汇报。3、主动了解聘请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横向联营协议以及经济纠纷的情况,积极代理聘请单位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4、应聘请单位的邀请,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决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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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聘请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应设立法律顾问室。

  5、协助聘请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为聘请单位的有关人员上法制课。

  6、受聘律师每半年向所主任汇报一次法律顾问工作,做好顾问工作总结,每年归档一次。

  (五)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当好领导的参谋手,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保障本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具体岗位责任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记,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签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盖公章。

  2、协助所领导做好上报下达的各项文秘工作。3、协助所领导审核本所律师办案拟写的各种法律文书,保障办公秩序的正常进行,发现问题要作好指引(即各项制度的执行细则)。4、协助所领导搞好内务的各项管理工作。5、协助所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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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协助所领导搞好接待和理顺协调各方关系的工作。7、协助所领导审计本所出纳及会计帐簿的工作,并负责核对报销凭证。8、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有关的工作。(六)律师助理岗位责任积极完成主任律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日常主要的工作是:1、协助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书等。2、负责各项业务数字统计,按要求依时上报本所办公室。3、接听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主任律师处理。4、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做好档案管理及案卷的归档工作,及时提供资料给主任律师参考。6、整理好内务,做好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七)、打字员岗位责任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书,均需经所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与外单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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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打印文件、材料。2、确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质量,做到既快又好,尽量避

  免漏打错打。版面安排要得体,字迹要清楚,要节约用纸。对字迹模糊,稿面不清的文书有权拒绝打印。

  3、受件当天打好(下午将下班时的受件除外),交回拟稿人校对后及时付印。

  4、收件时登记好日期和审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时要求填写好日期、份数和签名。

  5、负责管理本所复印机工作。(八)、财务总监岗位责任:1.凭证上岗,当好本所的财务参谋,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2.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3.定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周把本周收支情况综合报办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将全所收入、支出、盈专情况详细列表报主任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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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5.遵守、宣传维护国家会计法、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对办案律师应收的律师费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单,分送办案律师催收,同时送办公室主任一份作为备查。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1.搞好资金收付管理工作,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把好现金收付关,发现手续不符合时应及时提出。2.做好现金银行付款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全面逐笔记录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每天与会计核对一次,做到凭证发票无差错,当日事当日作好。3.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全部送存银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险柜中的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现金被盗、被抢或丢失均由出纳负责全额赔偿。4.一切现金支出均必须经主任审批签字。5.每天要盘点现金。要与现金日记帐面余额相核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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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帐实相符,如出现现金溢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纳人员自负。

  6.每周核对库存现金一次,月终将银行余额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时报告主任。

  7.收费应按照所主任审批的数额开出发票,写清收费标准及时间。

  8.做好本所人员工资、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工作。9.负责购置办公用具和发放工作,购买物资需经主任审批。(十)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1.负责对律师每年办结之案件的业务档案移交工作;2.对律师移交后的档案先检查一次,符合要求的进行装订;3.分年、分人、分类进行分放,并编写好查找档案索引;4.借出的档案要有登记、借阅人应按时退还,如借用人未按时退还的,档案员有权负责追还;5.对业务档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实做好保管,防止有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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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档案事情发生。(十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为了从组织上加强

  对本所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正确,保障和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订立本制度。

  1.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本所政务、业务、财务的重大问题。

  2.讨论决定事项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以保证议而有决,提高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合伙人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为更好实施本岗位责任制,希全体人世间员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总结,听取意见,不断完善本岗位责任制,对忠于职责、勤恳工作,自觉守纪和成绩优异的人员提请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犯制度的及时批评教育,使全体人员更自觉地为法制建设和开创法律服务新局面作出贡献。委托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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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委托合同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人签名。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订明。

  二、律师在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

  四、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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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九、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提出终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律师办理业务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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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卡”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委托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委托人签名后寄给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备查。

  十四、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市司法局投诉,也可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投诉。

  事务所关于做好办公室内部管理的几点意见:为使本所内部管理做到文明、卫生、紧张、有序,要求全体律师、员工做到:衣着要整齐,举止要文明,仪态要端庄,待人要热情,以树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全体律师、员工共同自觉遵守。1.律师、员工对当事人或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有礼貌,接听电话应主动招呼:“您好,永隆律师事务所”,语言清晰、热情,使对方感到亲切。2.讲究卫生,不准乱丢什物、纸屑于地上,不准弄污墙壁,不准在墙上打钉挂物,上班时间不要在办公室或接待处吃东西。注重洗手间清洁,便后要冲水,使用过的卫生纸、杂物应放于垃圾桶内。3.要爱护所内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几的整洁。对所内的公物,如因人为的损坏,应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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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要节约用纸、用电。复印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业务需要复印证件及资料,要按实际需要复印,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离开办公室外出时,一定要关上空调机及照明用电,并把办公室的门锁好。

  5.律师、员工的个人贵重物品文件及现金,应妥善保管,下班后携带返家,不要放在办公室。超过下班时间离开本所时,如一楼的律师、员工已离去,则要负责关好大门。休息时间,律师、员工如要到二楼办公,开启拉闸后要顺手关上,以确保安全。

  助理工作须知我所助理人员在协助律师办案时,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一、立案须知:1、填写证据目录,详细记录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名称、内容、件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2、证据目录须有法官签名、签收时间,否则等于没交。3、诉状、委托书、指派函、工商资料或身份资料等必须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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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没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必须在立案前先发一封挂号律师信以补充证据。

  二、交换证据须知:1、详细记录双方参加证据交换的人员、提交的证据的内容、份数及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及交换证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记录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对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笔录。3、记录双方在交换时对各证据的意见,对方是否认可某证据的情况。4、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则可能不获批准或要延期开庭。三、开庭须知:1、作好笔录,笔录须详细记录开庭时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姓名、乃至电话、双方出庭情况,对方是否有代理律师(该律师姓名、所在律所名称)、法官所作的发言(详记其每一句原话)、双方的发言(尤其须详细记录对方的每一句原话),漏记时在阅读笔录时补充。2、灵活应对开庭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必要时可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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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争取时间作充分的准备。注意灵活运用和解的方式结案。四、日常工作须知:1、每次发律函应用挂号信、发函后把挂号函件收据存于

  自留律函上。2、与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谈话或通话

  应记录在案:时间、谈话内容、对方的回复。3、整理案卷时须注意把案卷整齐、分类,规范装订,防

  止案卷材料散乱、丢失。离开座位时必须将材料入袋。4、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周到、细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

  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方应对的各种情况并作好应对措施。

  5、接待当事人,要实事求是,不应夸大其辞。财务、物资管理制度1.出纳、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制,严格把好财务关,做到截流开源,遵纪守法。2.律师出差办案需预借差旅费的必须申请经主任审批。出差后及时报销结帐,出差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3.当事人交缴律师费,应由当事人直接交给出纳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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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时开出发票。如经办律师要带发票外出向当事人收款的,应与出纳员办好单据领用手续,并尽快交回出纳结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天,如领用发票不按时结算或退回发票,发生经济责任由经办律师承担。

  4.出纳员开出的发票除写明当事人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字)、金额外,还需注明所办案件案号。

  5.会计员根据律师移交的审批表的收款金额、核对收款情况。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单向当事人追收,会计员负责检查。

  6.未经主任书面批准同意,一律不得领取办公费和借取现金。未经批准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7.所内购物或其他报销单据,必须凭主任签批报销。违反者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的单据入帐的,由会计承担责任。

  8.所内的一切设备、办公用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爱护,保持整洁完好,损坏的要赔偿。办公室要把固定资产造册登记。

  9.专人管理的物品(如电话、复印机、电话中继设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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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动,损坏的要赔偿。

  10.节约用水、用电。照明灯在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手关掉。如使用空调器离开办公室时间稍长时要关好,以节省用电和爱惜机器。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Design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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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本制定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本所行政管理实务具体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律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律所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制定、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所事务所分配方案;(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八)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九)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律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重大问题、重大事务,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第七条

  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

  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所相关工作焦点,提供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

  律所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制定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会议内容为汇报个执业律师一月来所办理案件的进度、结案情况及在办理案件和律所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第八条XXXX律师事务所分设:律师业务岗、内勤岗位、财会岗和档案管理岗,各项行政管理均推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第九条本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

  平的原则,实行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分配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所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和内勤、财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本所不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发录用通知,按时报到上岗。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方可正

  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被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XXX市司法局或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XXXX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本所聘用的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第十六条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符合申请执业条件的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第十七条本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执业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九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相关敏感重大案件应报主任备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的按规定备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炒作敏感重大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第二十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严禁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第二十一条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篇七: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__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__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一条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__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第十三条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第十五条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第十六条

  

篇八: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四、禁止向司法人员____,或指使、诱导当事人____。五、禁止提供虚____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____据。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四、严守国家____,保守委托人的商业____及委托人的隐私。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3.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三)其他本所律师违____律法规的行为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2)投诉请求;(3)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投诉人____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____书、____书)。(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3)投诉请求;(4)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____明书。6、法定代表人____明书。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____书、____书)。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三、投诉的处理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____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____。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____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____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____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____律师参加实施。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____研究讨论。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____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篇九: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4.投诉查处制度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2)投诉请求;(3)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3)投诉请求;(4)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三、投诉的处理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武汉市司

  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

  见;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

  师;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

  督;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

  议;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

  议;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

  平。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

  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

  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

  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9.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

  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无字页不编号).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

  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十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

  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0.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11.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条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第四条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第五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第七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第八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第九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第十一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二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四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第十六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第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第十八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五、交回律师执业证.第十九条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12.所务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实现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中通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所务会人数为3人.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第四条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第五条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六条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

  二、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第七条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第八条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第九条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

  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14.政治业务制度一、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政治学习内容为时事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内容为执业法律法规及技能。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的内容、方式由主任组织安排。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通知的参会对象、时间、方式等要求参加。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的布置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

  四、所内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补学.

  五、因公、因私请假须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按本所经济责任制方案实施考核.15.人员动态管理制度一、本所按国家规定实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办案人员需外出必须经主任批假,其他人员均需到所正常上班。二、因办案或准假外出的,应在人员去向牌上注明去向.三、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应事前向主任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四、外出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与所内联系.五、遇到可能影响利益的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主任报告。六、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师商定处理事宜。15、印章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财会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

  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11、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一、为不断提高律师及工作人员业务和政治素质,制定本制度;二、成立业务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定期组织学习;三、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四、学习内容定期在本所网站公布,供本所律师随时查阅学习;五、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

  二点;六、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并定期聘请专家来所

  讲学;七、所内勤负责学习教案的文字输出工作并负责学习考

  勤记录;八、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

  作记录;九、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

  贯通;十、律师接受所内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其及时进

  行补考.

  

  

篇十: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总则

  根据《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决议》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聘用人员包括:

  (一)专职律师(二)律师助理和见习律师(三)文员(包括行政主管、秘书、打字员)(四)会计和出纳

  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聘用人员应遵守本所一切规章制度。聘用人员应维护本所信誉,不得以本所名义办理非公务事务。非经本所同意,聘用人员不得兼任本所以外之职务,不得出资或参与经营涉及法律服务之事业。聘用人员应恪尽职守,并保守本所及本所所服务之客户的商业秘密。聘用人员应彼此通力合作,不得搬弄是非,妄生事端。聘用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二)不得使用公用设施为律师业务以外个人利益服务;(三)非公务电话不得超过三分钟;(四)着装须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得穿运动服、牛仔裤及休闲装;(五)不得乱扔纸屑和杂物,不得向洗水池倾倒茶叶和杂物;(六)不得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不得外带软件在本所电脑上使

  用;(七)不得在公共办公区域吸烟;

  (八)因公外出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并在前台登记(专职律师、律师助理除外)。

  非律师聘用人员(包括律师助理)对外不得以律师身份和名义进行活动。

  聘用原则及程序

  本所员工聘用原则为“不拘一格录用人才”,但所有聘用人员均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本所所有聘用人员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聘用:

  (九)公开招聘(十)员工推荐(十一)自荐

  聘用人员编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安排所里招聘工作。

  所有聘用人员均需由执行合伙人或授权的其他合伙人牵头组成三人以上的考核小组对聘用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面试,由该小组决定是否录用。聘用律师、会计、出纳须报合伙人会议批准。

  所有聘用人员均需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依前条规定权限予以考核,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聘用人员须由户籍在深圳且有正当职业的第三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方可试用和正式聘用。

  所有聘用人员均须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障手续。

  行政人员的职责

  行政主管应履行下列职责:

  (十二)贯彻、执行执行合伙人交办的事务;(十三)负责本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并进行管理;(十四)对本所聘用人员、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工作人员进行人

  事管理;(十五)对本所文员、会计和出纳进行管理和督促;

  (十六)负责对本所图书资料、采购、收集、整理和保存;(十七)负责本所简报的编辑和分发;(十八)执行合伙人交办的本所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其他具体事务。

  文员(包括秘书、打字员)的职责

  (十九)前台小姐:1.接待来宾;2.电话接转;3.长话登记;4.打字、复印和其他文字处理。

  (二十)文件处理秘书:

  1.文件处理;2.报刊资料编辑;3.互联网文件的收发;4.其他文秘工作。

  (二十一)财务人员工作

  1.出纳:

  (1)负责出纳工作;

  (2)报税及税务事务;

  (3)司法局文件收转;

  (4)办公设施和用品的购置和维护;

  (5)空调设施的开关;

  (6)门窗及花草的管理;

  (7)保管备案之私人印章;

  (8)案卷归档;

  (9)本所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

  (10)

  社会保险;

  (11)

  对外支付和工资、奖金发放。

  2.会计:

  (1)会计本职工作;

  (2)管理本所印章及财务章;

  (3)收、结案登记;

  (4)人事档案和人事调动报批;

  (5)会计报表的编制和申报;

  (6)本所和律师年审;(7)午餐订饭。

  律师助理、见习律师

  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条件外应聘本所律师助理(包括见习律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十二)取得律师资格;(二十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十四)具备从事律师工作的志向;(二十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二十六)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

  招聘程序:

  (二十七)由一名合伙人推荐;(二十八)报送以下材料:1.应聘申请书;2.简历;3.学历证明;4.律师资格证书;5.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能证明应聘人资格、能力的文件。

  上述(3)、(4)和(5)项文件应有原件备查。(二十九)三位执行合伙人面试;(三十)面试合格后,签订律师助理聘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十一)试用期满后,由聘用的合伙人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职责:

  (三十二)完成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分配的工作;(三十三)不得对外独立收案;(三十四)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三十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十六)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待遇:

  (三十七)试用期间月薪为1500元;

  (三十八)试用期满后月薪为2000元;

  (三十九)聘用律师助理的合伙律师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奖励

  和补贴;

  (四十)律师助理的工资和费用原则上由聘用助理的合伙人及专职

  律师承担。

  (四十一)每位合伙人可聘用一名律师助理。聘用第二名律师助理

  的合伙人应向事务所缴纳人民币

  元的费用。

  (四十二)律师助理(见习律师)在本所工作一年以上见习期满可改聘为专职律师;原则上律师助理在取得律师执照后担任律师助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四十三)申领律师执照独立执业的第一年必须在本所执业;(四十四)申报律师执业证的同时应向本所预缴人民币壹万元作

  为受聘在本所执业一年的定金。

  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的聘用条件

  除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条件外,应聘本所专职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十五)有深圳市或能够立即取得深圳市执业许可;(四十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四十七)具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志向;(四十八)没有受过刑事或其他行政处罚;(四十九)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五十)愿意并能够承担本所管理费用;(五十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协作精神;(五十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招聘程序

  (五十三)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合伙人推荐;(五十四)报送以下材料:1.应聘申请;2.简历;

  3.学历证明;4.律师资格证书;5.律师执业证或律师执业申领书;6.身份证;7.其他能证明应聘人资格和能力的文件。

  上述(3)、(4)、(5)和(6)必须送原件核对。

  职责

  (五十五)有权使用本所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

  (五十六)可以独立对外收案、办案;

  (五十七)按时分期上缴年度管理费

  1.公共办公区

  人民币3万元

  2.两人房间

  人民币5万元

  上述款项须分二期缴足:

  3月底前应缴50%;

  6月底前应缴余额。

  (五十八)扣除上缴管理费外,专职律师的律师费收入在扣除多项

  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后)为专职律

  师个人所有;

  (五十九)专职律师受理案件或受聘法律顾问的,律师费收入的

  20%应在结案或当年法律顾问合同期满后支取;

  (六十)专职律师在上缴上述费用后,不需承担本所的其他开支;

  (六十一)专职律师因过错致使本所受到损失或承担民事责任时,

  应首先由专职律师个人财产中承担,不足部分由本所代为清

  偿的,本所有权向过错律师追偿;

  (六十二)专职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或受到客户投诉

  者,本所有权暂停其执业,直到解除聘用合同。

  专职律师申请成为合伙律师

  满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外,申请成为本所合伙人的专职律师还需符合如下条件:

  (六十三)在本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少两年;(六十四)在本所执业期间从未受到当事人有效投诉;(六十五)两年中平均每年律师费收入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六十六)业务能力,执业道德和协作精神均优秀;(六十七)热爱律师工作;(六十八)热爱本所,愿意遵守本所的各项制度;(六十九)愿意承担合伙人的义务;(七十)须经三名以上的合伙人律师推荐,并经全体合伙人律师的

  2/3以上同意,方可成为本所的合伙人律师。

  兼职律师

  除一名兼职律师系历史遗留问题外,原则上不再聘用兼职律师;

  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条件的大学和法学研究机构的教学研究人员应聘本所兼职律师或法律顾问的由合伙人会议另行议定。

  聘用人员的解聘

  解聘有以下二种方式:辞职和辞退。辞职是指员工自动请辞,辞职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执行合伙人提出;并填写《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视员工岗位不同按聘用批准程序分别由执行合伙人和合伙人会议决定批准,批准后办理交接结算。试用期内不受此限。聘用人员有下列原因者,予以辞退:

  (七十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七十二)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七十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九条规定者;(七十四)有其它任何损害本所及本所所服务之客户之利益的言

  行的;(七十五)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三个月以上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辞职和辞退均应按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办理有关解聘事宜。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一: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五、凡愿意到本所工作的,须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将

  1

  本人简历、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等文件送本所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经主任办公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审查同意后,协商签订合同;经试用合格后,为本所的正式成员。六、本所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本所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对本所信誉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所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七、本所全体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或依合同约定享有各种保险和相关的福利待遇。八、按合同约定在本所工作期限未满,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提出理由,并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修改或解除合同。转它所执业的律师,自带案件仍由承办律师继续办理;所分案件转由本所另选的律师承办,所里可视情况扣缴部分代理费。离所人员在离所前应与相关行政人员交接物品、清结债务,然后办理离所审批手续。九、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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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文(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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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xxx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十)泄漏国家秘密;(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九)其他违法行为。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8、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3、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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