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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方案】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

时间:2023-07-16 10:3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林口县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为保证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



林口县2016年廉租住

房租赁补贴方案


为保证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全面落实利民惠民政策,不断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标准,在工作中公开申请资格、办事程序和审核情况。

三、租金补贴发放对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持有林口城区非农业户口及低保或低收入证明;二是在林口城区内实际居住,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林口县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情况核定表》,如实填写《核定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提交要件。

1)书面申请

2)家庭收入证明。申请家庭需提供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保折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的家庭需提供自有住房的产权证,非自有住房的提供无房证明和承租住房的产权证、房主身份证、租房协议书;

4)家庭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5)婚姻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评议程序。

社区居委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上交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棚廉办,县棚廉办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低保或低收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核查结果反馈到县棚廉办,县棚廉办将审核合格的家庭名单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作为租金补贴保障对象,名单上报到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组织资金发放。

五、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我县的平均租金水平和保障家庭申请情况核定租金补贴标准。

六、时间安排

2016年租赁补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发放。

(一)2016年上半年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16928-104日)。

通过发布电视公告、广场大屏幕发布通知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

2.申请报名阶段(2016929-1016日)。

申请家庭需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审核阶段(20161017日至1025日)。

城区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棚廉办,县棚廉办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低保或低收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核查结果反馈到县棚廉办。

4.公示阶段(20161026日至119日)

县棚廉办将审核合格的家庭名单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5.补贴资金发放阶段(20161110日至11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名单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组织资金发放。

(二)2016年下半年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安排。

1.申请报名阶段(20161116日至1122日)。

上半年未申报的家庭可到居住所在社区进行申报

2.审核阶段(20161123日至125日)。

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就下半年新增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棚廉办,县棚廉办将城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下半年申请家庭材料及上半年发放租赁补贴家庭信息进行审核,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低保或低收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核查结果反馈到县棚廉办。

3.公示阶段(2016126日至1220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在居住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4.补贴资金发放阶段(20161221日至122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名单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组织资金发放。

七、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县监察局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租赁补贴发放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棚廉办要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监督电话:0453-59992080453-358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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