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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案】怀远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05 15: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怀远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各类问题和风险,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怀远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银行方案】怀远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怀远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各类问题和风险,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1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6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鼓励创新、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具体要求,深入整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规范行业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2.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3.加强监管,全面覆盖。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4.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上级要求和本方案部署,组织本行业、本系统认真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5.分类施策,边整边改。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侍。坚持边排查边清理边整改,化解风险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对症施策,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金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三、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一)工作机制

成立怀远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和人行怀远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文广旅新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和人行怀远支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行怀远支行、县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怀远支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等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比照县里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乡镇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乡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乡镇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承担起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1.县金融办负责会同人行怀远支行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完善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汇总、分析、研判整治工作信息;加强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专项整治的衔接配合工作;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人行怀远支行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4.县发改委负责对其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清理整治;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6.县住建局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7.县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8.县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9.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10. 县经信委负责联系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技术支持。

11. 县文广旅新局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及风险专项整治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会同公安部门做好舆情预警,防止散布恶意虚假信息。

12.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13.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接待受理和信息报送。

14. 县法制办负责为专项整治提供法律支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

15. 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法院和县检察院按照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发挥专业种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县有关部门共同承担本辖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形成“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整治体系;按照源头维稳要求,负责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四、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县金融办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金融办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出台举报规则,畅通举报渠道,鼓励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进“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和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县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明确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按照本方案,各乡、镇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同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各乡、镇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摸底排查本行政区域或牵头负责领域情况,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或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委联系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金融”、“网络借贷”和“投资管理”等前述字样的企业作为摸排线索。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三)清理整顿阶段。各乡、镇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1110日前完成。

(四)督查评估阶段。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乡、镇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督促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1115日前完成。

(五)总结验收阶段。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政府和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乡、镇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报告,于20161210日前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怀远县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120日前完成。

六、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一)加强领导,协调到位。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事关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重要工作,及时协调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二)排查要全,整治要实。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全面摸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情况,逐户建档。对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清单。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全部列入整治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期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由各乡、镇领导小组成立专项工作组,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切实清理整顿。

(三)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注意把握尺度时机,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依法、有序、稳妥地防范处置风险。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公布案情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清理整治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怀远县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努力形成依规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项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于826日前上报工作联系表(见附件),并按工作进度和时间点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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