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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制度】平泉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3-08-04 11:0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平泉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略)第一条为了使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本局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不作为,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制度】平泉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商务制度】平泉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精选】


平泉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略)

第一条 为了使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本局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不作为,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尽职责的行政行为。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为办公室和政策法规股。

第五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区分:

(一)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各环节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人对当事人的行政不作为行政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该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领导人指令干预导致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领导人指使授意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由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因集体决定导致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其应负责程序相应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区分:

(一)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行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由行政人员负责;

(三)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经过审核后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五)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追究领导责任。有关领导批示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直接责任;

(六)行政行为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造成行政不作为或过错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七)经集体合议研究造成执法错案的,由集体承担责任。

第七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不大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当事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造成一定危害或不良影响,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因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责任:

(一)对办事人进行推诿刁难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超过承诺时限的;

(三)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说明、移送的;

(四)其他经认定可追究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

(一)对上级纠正其行政不作为行政不服从的或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待行政不作为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因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经认定,应从重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行政人员徇私枉法,故意造成过错的;

(二)发生三次以上行政过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及材料的;

(四)阻挠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的;

(五)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商务管理机关形象的;

(六)其他经认定,应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有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的举报后,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指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调查。追究调查应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根据调查结果,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并监督执行;

(三)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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