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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容城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仅供参考)

时间:2023-08-01 09:40:08 来源:思哲公文网

容城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制度】容城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规划制度】容城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仅供参考)


容城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


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会议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

(一)县规委会会议审议决策事项:

1、容城县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2、容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和方案。

3、容城县城区各项公用工程设施的专项规划。

4、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选址。

5、在容城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对工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的选址方案;在容城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内,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必须对规划控制的绿化、工业、基础设施等属于强制性控制的不兼容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项目选址方案。

6、依据容城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城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

7、规划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20亩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项目修建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8、占地3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9、已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又确需对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建设容量、配套公用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选址或规划方案。

10、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要求提请规委会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11、对于已报经县规委会审定的规划进一步深化设计的方案,以及无需报县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议后,上报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副县长审定签发。

(二)工作程序

1、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

2、县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

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审定的规划事项

1、落实和协调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县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二)工作程序

1、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县政府批准。

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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