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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意见】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意见

时间:2023-07-31 19:1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意见,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意见


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714号),结合当前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定政发〔20175号)进行重新修改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

在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政府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

二、严格住房限购措施

(一)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1.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县区域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1.对能够提供定兴县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社会保险只提供养老保险即可)。

2.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定兴县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县区域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及交易手续。

三、严格住房信贷政策

(一)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已拥有1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及价格管理

1.县物价局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住建局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申请房源须向县物价局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且已出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17630日前到住建局房管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逾期不再办理。

5.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县住建局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1.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备案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诱骗消费者、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在主管部门备案、串通开发商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低价收高价卖,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普通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

(一)加快审批建设进度

1.开发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2.开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企业行为造成3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2次、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对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推进审批提速。

4.住建、国土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开发企业开工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对未及时开工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增加住房供应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足额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

2.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时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3.加快商品房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予以严肃查处。

(三)统筹把握用地供应

1.增加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每年将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加大新增住宅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棚户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库的“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应。

2.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由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函告县住建、统计、物价部门。

3.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4.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竞买资格或解除购地合同,3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六、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执法局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三)物价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其中,集体土地上及未收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当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未出让土地上、已出让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国土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执法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由规划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五)住建局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公开预售许可楼盘;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合查处未在住建局房管所备案、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未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停业整顿;未按要求进行停业整顿的,由公安部门配合进行查封;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书面进行移交。

(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信贷政策和《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八)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九)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十)住建、国土、规划、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轻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曝光、处罚等措施,重者采取清除出定兴市场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要下大力打击“黑中介”和“小产权房”违法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信息,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县委宣传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定兴县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韩朝红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担任,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

九、本意见自201771日起实施。

十、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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