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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平乡县发改局物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时间:2023-07-30 09:3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平乡县发改局(物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价格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平乡县发改局物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平乡县发改局物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平乡县发改局(物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价格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因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列重大、复杂以上情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作出的给予较高行政处罚金额或其他处罚的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制审核,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本部门的负责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程序: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检查所负责人或举报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长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材料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确认。实质性审核是对案件调查报告的格式、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核:

1.检查案件,由检查所负责人或举报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局长进行审核;

2.物价局局长也可指定其他人员进行审核;

(二)实质性审核通过后,由检查所负责人或举报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长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签字确认。程序性审核是对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要素是否齐全、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方面进行的审核;

(三)由检查所负责人或举报中心负责人将通过实质性审核和程序性审核的案件报分管局长审阅后,提请局长召开会议审理;

(四)案件审理会议由物价局局长主持;

(五)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办案过程、案件事实、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处理建议,并按会议要求出示相关证据;

(六)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七)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八)局长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字;同时整理案件审理意见,经会议成员签字确认后,交由局长在案件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报审意见后提交案件审查。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六条 处理意见包括: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意见;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不属于价格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八)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要求案件承办人员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改正;

(九)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人员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

属于前款第(七)项、第(九)项情形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再次进行案件审理。

第七条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听证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审理,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如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应当以案件审理意见的形式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查。

提交审查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案件审理意见;

(二)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相关价格行政处罚文书和内部工作流程文书应按照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权限签发,依据审查意见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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