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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意见】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29 15:4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宣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宣政〔2008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及上市交易范围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起算时间按经济适用住房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2.购房人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中已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不再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该房共同申请人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意见;

4.经济适用住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5.无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差计价依据和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计价依据,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国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核定时应充分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上市交易应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代为收取,补缴价款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土地收益管理及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批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

(四)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后,申请人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完全产权,待领取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权证后,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五、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后,其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原使用年限保持不变。

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除因家庭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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