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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9 12: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西山焦枣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西山焦枣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西山焦枣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西山焦枣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西山焦枣的生产、销售,申请、印刷和使用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山焦枣是指全部产自本区棠溪镇西山村和东山村共2个村现辖行政区域且符合西山焦枣种植立地条件,并在本区区域内按照《西山焦枣质量技术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96号公告)及DB34/T1753《地理标志产品  西山焦枣》标准生产的西山焦枣。

第四条 西山焦枣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96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西山村、东山村共2个村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西山焦枣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六条 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及使用

第七条 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贵池区人民政府,在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西山焦枣生产者,均有权提出使用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八条 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西山焦枣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西山焦枣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一)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由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棠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西山焦枣产地证明》;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六)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管理简介。

第十条 西山焦枣生产者的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后,发给《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西山焦枣”文字组成。

第十二条 持有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西山焦枣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在本区行政区域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西山焦枣,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每年复查一次,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内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销售经营西山焦枣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西山焦枣生产者应当建立西山焦枣生产、销售台帐,建立西山焦枣鲜枣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帐。

第十八条 西山焦枣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西山焦枣质量技术要求》和DB34/T1753《地理标志产品  西山焦枣》省级地方标准。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鲜枣、生产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以外地焦枣冒充西山焦枣或以低等级西山焦枣冒充高等级西山焦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将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停止其地理标志使用权,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从事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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