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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贵池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29 12:2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贵池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池州市水污染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贵池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贵池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贵池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池州市水污染工作方案》(池政〔201569号)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幸福贵池、美丽贵池。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率达到100%,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地下水治理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提高。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2020年,我区长江流域的秋浦河(双丰)、秋浦河(入江口)、长江(五步沟)地表水水质达到Ⅱ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包公井)。到2030年,全区水质优良断面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持续保持稳定;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6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并组织实施。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我区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等流域水体水质总体保持优良、持续改善。(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前江工业园区管委会、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我区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保护、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引导建立健全我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3.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贵池区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探索实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区林业局、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农委等参与)

4.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贵池区建成区已完成黑臭水体排查(10个),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委等参与)

(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5.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与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牌。(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区市容局)等参与)

6.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配合市局于20166月底前完成市主城区备用水源的建设。(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7.加强水质安全监测。各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季度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建立水质定期公开制度,从2016年起,每季度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计生委依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农村饮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2016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新建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应同步划定水源保护区。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保护好现有地下水监测孔点。(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池州市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区经信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区市容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新建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采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28个加油站和38个加油点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9.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制定区级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供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政府应急办等参与)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0.开展重点行业整治。编制完成我区造纸、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上述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必须落户或限期迁致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017年底前,力争完成钢铁企业焦炉完成于熄焦技术改造(区经信委负责),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1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3月底前,完成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查工作。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完全的工业集聚区,制定落实建设计划。我区现有省级工业园区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区内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100%。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管网建设应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整改完成。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对镇街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督查。(区环保局牵头,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区建成区具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以建制镇、街道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镇街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1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全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要因地制宜,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加大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做到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重点集镇污水管网、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全区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1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我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非法污泥堆放和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到2020年底,主城区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100%,实现污泥资源化利用和稳定化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农委等参与)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坚持生态先行,适度规模,严格养殖准入门槛,疏堵结合,实现畜牧业转型升级。20166月底前,科学划定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可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与存栏规模相适应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有条件的重点养殖区域或养殖小区推行畜禽粪污统一收集、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要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改造。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5%。探索推广“养治分离”第三方环保治理等模式。(区农委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1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和机具,推广配方肥和有机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结合实际,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全区灌区要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区农委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参与)

17.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18.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三线三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2015年底前完成9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按全市规定目标,完成2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区市容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委、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参与)

(六)加强河湖养殖区污染管控

19.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秋浦河、长江入江口等湖泊河流实施限制养殖制度,科学合理实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功能规划。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区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建设湖泊、水库等大水面生态增殖友好型渔业和稻田综合养鱼规模示范基地。(区水产局负责)

20.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区农委牵头,区水产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等参与)

(七)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2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 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包括6家船舶修造厂),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贵池分局牵头,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6月底前,制定全区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加快全区港口、码头、装卸站的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2个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贵池分局牵头,区经信委、区环保局等参与)

23.提高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全区船舶运输等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区经信委牵头,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贵池分局、区环保局参与)

(八)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24.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全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全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区水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委等参与)

25.严控违法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有效保护并合理利用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委等参与)

26.建立工业用水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区水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参与)

27.抓好工业节水。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全区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工作。到2020年,电力、钢铁、造纸、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区经信委、区水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8.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对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制定淘汰计划与方案(20166月底前),限期淘汰。鼓励我区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9.发展农业节水。在全区涉农镇街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农业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区水务局、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参与)

30.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全区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水力发电等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秋浦河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九华河、白洋河等主要河流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区水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等参与)

(九)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起,按照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淘汰方案,结合我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报上级经信、发改、环保部门备案。(区经信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等参与)

32.取缔“十小”企业。20166月底前,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33.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按照我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结合实际,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并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全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区环保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等参与)

34.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我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按照我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局。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优化园区空间规划,明确园区功能定位,改善园区资源利用,统一布局主导产业与配套产业,引导同类企业向园区集聚,将现有零散工业园区凝聚成为大型综合性园区或特色园区,合力打造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产业集群,实现园区低碳绿色发展。支持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难循环的发展方式,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等参与)

35.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大力实施企业“退城进园”,有序推进建成区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区经信委牵头,区环保局等参与)

36.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到2020年,我区规划区内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016年底前,完成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清查工作,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退出计划并限期退出。(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参与)

3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大工作力度,支持鼓励我区钢铁、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牵头,区水务局参与)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38.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统筹协调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按流域、区域、行业明确重点任务及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39.加强部门联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区环保局牵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40.强化企业治污。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内部管理,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等参与)

41.建立完善“河(段)长制”。逐步建立完善区级、镇街级河道 “河(段)长制”。河(段)长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42.严格考核问责。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企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企业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区环保部门对有关镇街、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等参与)

(二)强化目标管理

43.实施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各类水体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达标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水质改善目标的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环评限批等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等参与)

44.实行水污染防治任务清单制度。根据水环境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制定黑臭水体整治、入江排污口整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各项任务清单,并对任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分年度下达年度任务清单,逐项调度,逐一销号。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任务牵头部门或区政府对其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农委等参与)

(三)完善经济政策

45.落实价格税费政策。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修订我区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区物价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农委等参与)

46.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作用,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推行绿色信贷。金融、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强我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我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引导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我区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发展。积极引导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金融办牵头,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参与)

48.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对我区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区财政要加大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探索和逐步建立跨界污染赔付和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四)推动法治建设

49.完善政策制度体系。结合实际,适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政策制度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50.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区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重点查处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企业必须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黄牌”“红牌”警示机制。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区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负责)

51.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区检察、公安、法院、监察、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相关规定,建立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区环保局牵头,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等参与)

52.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与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执法监管队伍。特别是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镇街和园区管委会要配备必要的专职环境监管人员。全区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完善流域协作机制,与长江流域上、下游政府及部门之间加强联防联控,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区环保局牵头,区编办等参与)

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联合执法、联合监测、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完善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保、水利、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水利、水量等监测数据共享。(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农委等参与)

53.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实施动态更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统筹确定各排污单位排污总量控制额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报、领取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核发工作。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区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应急保障

54.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将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区环保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应急办等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55.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力度,重点推广应用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我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充分借助省、市及我区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和扶持资金,加快科技资源整合,推进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区科技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56.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2016年底前,完成我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政策制度的全面梳理工作,废止妨碍形成全区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监管,健全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监管,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积极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促进我区环保服务产业发展。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务局等参与)

(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57.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环保部门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区环保局负责)

58.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水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体局、区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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