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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亳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28 19:5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亳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65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方案】亳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工商方案】亳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亳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65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运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71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亳政秘〔2016307号)精神,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时保质做好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规定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安徽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数据资源,2017年底前,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业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三、信息归集

(一)信息归集部门。统一使用协同监管平台为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创建的用户终端,根据部门及业务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实现监管平台用户的动态管理。

(二)信息归集内容。企业信息由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两部分组成。

1.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司法判决、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等信息。

(三)信息归集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履职过程中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1.已经实现企业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采取数据交换、数据接口或批量导入等方式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企业信息。

2.未实现企业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手工录入或数据导入等方式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企业信息。

(四)信息归集时限。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并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专栏)进行公示。工商部门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传递企业信息的基础上,于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信息应用

(一)建立健全部门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市、县区工商部门应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功能模块,履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的“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登录协同监管平台,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企业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在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同时,应全量交换至市数据中心,向相关部门提供包括企业信用数据查询、企业信用数据批量推送、企业信用数据下载、企业信用数据服务定制等数据共享服务。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细则。全面落实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协同监管平台,探索推行联合随机和联检联查,强化部门间在信息共享、信用约束、举报监督等方面的协同配合,抓好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的相互联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便利的营商环境。

(三)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推广系统“联合惩戒”功能应用,对归集到企业或相关人员符合相关联合惩戒备忘录中明确相关信息的,应精准推送到相关部门。对相关备忘录中没有明确的失信信息,如工商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要主动推送到所有部门,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求,对此类信息实行联合惩戒,并在系统中记录其实施的依据、措施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相关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或禁入。要加快健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协同监管平台所含数据的应用价值,积极开展大数据应用服务。通过对企业的生命周期、平均年龄、活跃度、产业结构、区域布局、发展态势,消费投诉维权状况,企业违法行为的特点、状况,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等进行大数据分析,找出各自发展规律与联系,建立全景多维画像,为政府和部门决策提供参谋与咨询服务,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指导服务。

五、工作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职责。市政府对全市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负总责,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负责,要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本行政区域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工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做好协同监管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三)信息部门职责。依托数据中心数据,根据工商部门要求,按照协同监管平台数据格式将各部门已同步至数据中心的企业数据及时同步至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协同监管平台与“信用亳州”互联互通。

(四)其他部门职责。其他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以协同监管平台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加强对全市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重要工作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动配合,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形成全市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应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联络员信息报送至市工商局。

(三)强化跟踪督查。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市直部门综合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工商局研究制定考核办法,考核督办情况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考核结果与单位绩效挂钩,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问责力度,对推进迟缓、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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