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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巢湖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28 15:4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巢湖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巢湖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巢湖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巢湖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房建、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土地整理、市政道路、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标后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并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按照投标承诺的条件到位;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作风正派、擅长管理且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设计代表到现场指导施工,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签证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所派驻代表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的项目质量、安全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工程控制,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监督机构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师)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其授权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上述派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对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认定和查处。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履约反馈,联动实施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开曝光、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才能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建设单位如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处理结果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应依照《巢湖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条件一致。

第十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进度、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月应有1-2次的现场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同时抄送监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招投标结果一致;

2.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1.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是否及时到位;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四)工程变更情况

1.工程量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附属工程是否有中标单位搭车施工。

(五)工程款支付情况

1.招标人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

(六)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三)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招投标结果是否一致;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现场到位;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与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投标承诺实施的;

6.擅自变更工程量的;

7.违规支付工程款的;

8.项目总监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位;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同时实施行政处理。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予不良行为记录;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偏离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不良行为记录,审核费用由编制、代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施工、监理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

()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计划工期进度无正当理由拖延15%及以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 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十一)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十二)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十三)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十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算的;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实行标后管理监督制度。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未按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的;

()未按规定审核竣工决算的;

()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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