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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南宫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8 15:1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南宫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略)第一条为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南宫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南宫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南宫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或者拒不执行行业管理机构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被省市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行业管理机构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交通运输企业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应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行业管理机构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交通运输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行业管理机构决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名单后,于7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交,由局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移出。交通运输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交通运输企业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单位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局安委会办公室。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应每月向行业管理机构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每半年向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1次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罚。  

第九条 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管理期间,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  被列入市级管理“黑名单”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评选。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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