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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办法】兴城市全民健身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7 09: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兴城市全民健身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民健身中心场馆的管理,延长场馆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健身场馆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兴城市全民健身中心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体育办法】兴城市全民健身中心管理办法



兴城市全民健身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民健身中心场馆的管理,延长场馆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健身场馆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精神,结合本中心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中心的健身场馆及其附属设施属国家所有,是体校教学、训练,体育比赛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市体育局是全民健身中心的主管部门,行使对全民健身中心日常管理的监督职责。体育局下属的兴城市体育服务中心是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市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全民健身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场馆内各项活动秩序。

第六条 市全民健身中心以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性质,采取塑胶跑道、室外篮球场、健身广场项目全部免费开放,足球场、室内健身项目成本低价公益性收费的开放办法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须由市物价局批准。

第七条 本中心开放的优先顺序原则为:体育比赛、大型活动、体校训练、日常群众健身。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八条 体育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的训练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体校师生和市民提供安全服务。

第九条 每个学期,市体校要制定训练课程安排表、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十条 所有进入体育场馆的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均应由体育服务中心批准,重大活动通过体育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安排时间。

第十一条 非经体育服务中心安排的课程、竞赛、健身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第十二条 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必要时交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场馆内卫生间每日都要清扫。逢大型活动时,听从有关负责人的调动,场馆内、主席台、看台席要彻底清扫、擦洗,保证无灰尘、无落叶、无污迹。夏季,卫生间等处要定期喷药、灭蝇。

第十五条 本中心内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积极推行普通话,全面实施《市民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本中心体育馆、足球场实施预约服务。

第十七条 本中心LED大屏幕由市体育局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查、制作、发布与管理。信息内容的发布要突出导向性、公益性、及时性。可适度发布商业广告,用于场馆运行支出。

第十八条 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场馆随时停止其使用,并依法报请处理:

1、违背活动宗旨或公序良俗者。

2、活动违反教育意义或社会公益者。

3、非法集会有不利社会秩序者(含未经核准的集会)。

4、使用与申请活动计划书內容不符或更改转让者。

5、经本中心认定其活动有损本场地设施者。

6、其他本中心认定有停止使用之必要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构建“以体为主,以商促体,市场化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二十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日常服务保障管理,全面实施中心服务外包。

第二十一条 中心服务外包的主要内容包括:(1)体育场馆日常保安、秩序维护、保洁等日常服务性工作;(2)门禁、IC卡检录、计时计分、音响、探头、大屏控制等弱电的管理、操作和维护;(3)空调、排风、冷热源、给排水、变配电、照明等强电设备的操作、运行与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在完善和加强场馆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同时,建立俱乐部、会员、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市场化管理体制规范化、科学化,运营等收入一律上缴中心财务,用于正常运转开支,弥补经费不足。

第四章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场馆管理人员在服务中心领导下,负责体育场馆和其它教学设备全面管理,为教学、训练、竞赛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体校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应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隐患,场馆管理人员要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中心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场馆管理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在教学、训练时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课外体育活动时间,清理校外人员离场。

第二十六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发放与收回借出的器材。体育馆内器材的布置和回收要注意轻拿轻放,不得在场上拖拉器材。器材归类摆放整齐。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保管好;根据需要画好场地的线;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雨雪天和沙尘天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和尘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向管理中心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是为体校教学、训练、竞赛及其它集体活动提供物质保障的,管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持场馆的整洁有序。文明服务,热情待人,言语和气,礼貌周到。

第二十八条 所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器材、服装、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点清数量、检查质量合格后才可填写入库单;领取物品要填写出库单。借用和租用仪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库房和各场馆要有清楚的物品清单,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兴城市全民健身中心入场须知》:

1、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瓜皮果壳、废纸杂物等。

2、严禁携带宠物及甲苯、香蕉水、油脂类、强酸、强碱溶液、溶剂等危险物品入场。

3、严禁在场馆吸烟、酗酒、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明火。

4、严禁心脏病、高血压、传染病等重大疾病患者进入场内运动。入场运动者自身健康安全责任自负。

5、严禁穿皮鞋、硬底鞋、高跟鞋在跑道和室外篮球场上活动。严禁轮滑车在跑道和室外篮球场上活动。

6、严禁掀动塑胶边缘,拔、切割、扎戳塑胶面层、拉剥塑胶颗粒,拉扯人造草叶。严禁攀爬看台护栏和四周围网。

7、儿童要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带领下进入场馆活动,妥善保管好自己携带的物品,否则后果自负。

8、跑(走)步时请沿逆时针方向运动,并尽量使用四、五、六道,内道应尽量减少使用,以延长场地使用年限。

9、足球场实行预约服务。在足球场训练和比赛期间,严禁在塑胶跑道上运动。

10、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违反规定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令其离场,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场馆工作人员都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消防装置、设备和体育馆的门窗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体育场馆的配电、声控和仓库等房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各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也要由专人保管。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符合操作常规,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保障的公共场馆正常运行的费用应专项用于体育场馆的设施维护及水、电、暖等必要的保障性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场馆经营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补充场馆运行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和维护制度,定期对公共体育场所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公共体育场所的正常使用。对公共体育场馆正常运行必要保障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体育局要加强体育经营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某些条文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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