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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案】市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24 15: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方案】市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税务方案】市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范》,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坚持民意为先和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税收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服务上更好贴近纳税人、管理上更多便利纳税人、执法上更少干扰纳税人。

(二)工作目标

1.转变职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2.转变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进一步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3.推进依法治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4.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辽阳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纳税服务合作

1.关于“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共同组织窗口人员培训,使窗口人员把握文件精神,熟练相关操作。

2)加强与工商、质监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馈登记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共同应对和磋商解决问题的方法。

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定期交换户籍信息,通过信息比对,开展户籍核查,切实加强税源管理。

2.国地税协同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2)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3)为纳税人补办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可参照本项内容处理。

3.国地税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受理机关将信息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开展注销清理检查,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联合填写情况,并在经办人、负责人栏目内签字。待双方核准注销登记、共同出具相关文书后,由受理方统一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工商税务数据交换平台。

4.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统一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客观条件具备的地区,根据纳税人实际办税需求,设立共建办税服务厅,在办税服务场所互设税务登记办理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实现“一个窗口办两家事”。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

6.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方案。

7.联合走访大企业,听意见,解难题。

8.联合引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

9.不定期召开税收宣传专题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确定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

10.对重大税收事项,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

11.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政策宣传机制,整合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宣传渠道,推动资源互补,实现宣传资源效用最大化。

12.通过办税服务厅、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政策宣传,进行效果评估,推进持续完善。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共建纳税人培训学校,共同收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整合师资队伍,共享培训资源,探索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互动。建立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信息库,定期开展国地税联合预约服务以及其他特色咨询宣传服务。

13.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在县(市)区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共同对特定纳税人群体开展专题辅导,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畅通征纳双方联系渠道。

14.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双方的指标信息,依据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得出或协调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双方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和确定,并分别发布评价结果,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双方及时沟通,共享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征收管理合作

1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共同确定代征人和代征范围,统一培训代征人员,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16.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双方都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分别采取限量供应发票、评价为D级纳税人、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对单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另一方应敦促纳税人到认定方接受处理。

17.国地税共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且无可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共同填写《非正常户认定表》,出具联合调查报告,存入纳税人档案。《非正常户认定表》“认定人”“认定机关”栏由国地税共同填写。

18.国地税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

1)工作分工。

地方税务局自管户由地税局自行核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原则上由国家税务局核定定额;考虑到国地税之间管理方式的差异性,共管户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税机关也可单独核定。

2)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户籍清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分地区、分行业选择不少于总户数5%比例进行典型调查,用于指导双方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

3)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在核定定额初步结果公示前,将初步核定的定额传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认为初步核定的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将调整意见在公示期结束前转给国税机关,双方沟通协商确定定额。

4)国税、地税部门原则共同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

19.国税部门认真执行《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辽国税发〔200942号),积极主动与地税部门沟通,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20.加强对重大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21.国地税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上级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理资源,按照统分结合、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纳入本市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22.国地税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受理线索一方应将应对情况向移交方书面传递。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换反馈风险应对结果,互相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3)鼓励创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于共同认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双方在共同确定应对方式、应对层级和应对部门的基础上,可以联合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联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联合采集涉税信息,统一信息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和报送时间,统一部署、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工作。

2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共享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2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联合开展税务审计工作。

26.合作开展反避税工作。合作开展对同类避税疑点问题企业反避税选案、案头分析和调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人力资源互补。协助获取独立第三方企业交易信息。

27.合作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联合对跨境税源开展风险控管,实现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对非居民重点涉税事项的监管。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情况等信息申报核实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日常联合监管,规避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风险。

28.建立国地税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9.制订协同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税务备案合作工作办法,协调建立后续协作监管机制。

(三)税务稽查合作

30.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国地税双方年初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区域专项整治的行业及地区;年初商讨确定联合开展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定期交流检查情况;合作完成总结材料,同口径标准报送相关材料。

31.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工作。国地税稽查部门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统一确定联合检查对象,组建联合检查组,联合入户执法。

32.协同开展案件协查。对协查事项涉及国地税双方管辖税种或协查对象为共同管辖纳税人的实行联合检查。

3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三长”(国、地税稽查局局长、公安经侦支队支队长)联席会议制度。在年度计划中拟定年度税警合作重点内容,拟定选案、检查的协作方式方法,拟定案件审理情况的交流方式等。

34.加强案件信息传递。国地税单独行使稽查职能时,如发现涉及另一方管辖范围内重大涉税线索的,及时沟通传递。

(四)信息共享合作

35.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联合制定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规划,深化“互联网+税务”发展,完善应用信息交换平台,统一信息共享流程和数据标准,推进实现实时交换,共享登记、定额等相关信息。

36.国地税协同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梳理各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需求和来源部门,确定联合采集信息的范围、标准及牵头部门。

2)利用市政府第三方信息平台,与工商、质监、房产、国土、银行等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年度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扩大采集范围。

(五)稳步推进“营改增”工作

37.国税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部门拟定的“营改增”进度时间表和相关具体工作要求,积极主动与地税部门沟通,提前做好涉及“营改增”业务范围内纳税人户数、发票使用等情况的调研摸底工作,扎实完成管户交接工作并妥善建立、保管好相关资料档案。与地税部门联合做好“营改增”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六)其他合作事项

38.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分析工作,共同上报市政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39.大力支持创业创新,落实国家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深入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实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为税务部门创造依法履职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科学安排,统筹协调。细化合作事项,理顺工作程序,实现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推进合作工作过程中,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加强督办,严格考核。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将全市各地区合作工作开展情况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跟踪督导工作进展,进行绩效管理考核,要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推进合作工作常态化。

()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严格落实《工作规范》的同时,立足本地区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领域范围,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作工作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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