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交通办法】防城港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23 09:0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通畅,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防城港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防城港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通畅,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单位个人依法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根据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建设、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达农村的公路。其中,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经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批准确认将其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公路,根据其社会经济意义,按行政等级分类分为县道、乡道、村道;未纳入农村公路网规划或者建设标准未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的道路,建成后不能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准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其它通达农村地区的道路,统称为屯道。

各类行政等级的公路的定义如下:

县道: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意义,连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主要公路、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或者不属于县道以上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其中总长10公里以上、连通两个(含两个)以上乡镇或通重要经济区、旅游区的乡道为重要乡道,其余乡道为次要乡道。

村道: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其中乡(镇)通行政村、重要经济区、旅游区的村道或者连接乡道以上公路的连网村道为重要村道,其余村道为次要村道。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确认和命名,将确认信息上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并申请路线编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村道的确认和命名及村道的路线编码,将确认信息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乡道的路线编码。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保证农村公路运行状态良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家和自治区及市补助”的投入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和自治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完善本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置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各从业单位的工作开展。

()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完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建设,负责次要乡道、重要村道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次要村道、屯道的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乡()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指导下,做好本村次要村道、屯道的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县级实施办法。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准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屯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准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养护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有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安全生产,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屯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准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和屯道的养护管理,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养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及重要乡道的养护管理、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其它农村公路和屯道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准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及与路政业务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次要乡道、重要村道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负责管养次要村道、屯道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草拟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可归并由桥梁所属线路的养护负责单位养护,亦可作为独立的养护项目,交由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养护。具体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县两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标准将本级应投入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资金编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划拨经费。

市县两级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人事组织的法律与规定的要求,为市、县、乡农村公路管理的部门机构建立、人员编制提供人事方面的保障。

市县两级公安、国土、水利、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两级发改、公安、国土、水利、林业、扶贫、民政、边海防、水库移民、农业、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屯道的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与计划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以下费用构成:

(一)小修保养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开展路面小修、路肩边沟修整、绿化、标准化养护及桥梁基本维护等小修保养工作的经费。

小修保养费按定额配套的方式实施,县、乡、村、屯道,大桥、小桥根据其重要性及养护标准要求,执行不同的定额。

小修保养费基准年(以2015年为基准年)的定额为:县道每年不少于5000/公里,乡道每年不少于2500/公里,村道每年不少于1000/公里;大桥每年2000/座,中桥每年1000/座,小桥每年500/座。

屯道的小修保养费定额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市、区)的经济运行情况及屯道的小修保养的费用需求共同研究确定及调整。

小修保养费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县级调整幅度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养护应急保障经费:养护应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灾损保通、应急演练、应急设备添置等各项应急工作的开展。

养护应急保障经费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市、区)的经济运行情况及屯道的小修保养的费用需求共同研究确定及调整。

(三)养护工程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和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恢复)工程、公路安全隐患消除等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养护工程费及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编制。其中,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养护需要编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实施。

次要乡道、村道、屯道的养护工程费由乡镇根据养护需要编制计划,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实施。

(四)管理经费:用于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管理经费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需要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可遵循自愿的原则,以“谁受益,谁负担”为指导思想,经协商无分歧意见后,从企业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作为其服务的农村公路或其意向投入维修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维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一)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项目补助资金;(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四)乡()、村自筹资金;(五)企业、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养护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对口的业务部门争取落实,用于县道、重要乡道及其它对口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主要用于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项目或者小修保养。

()、村自筹资金,企业、社会捐助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筹措,主要用于当地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或根据捐助者的意愿投入定向的养护项目。

除以上资金外,不足部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资金配套补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级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整合各方来源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及管理

(一)小修保养项目计划的编制

县道、重要乡道的小修保养项目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年年初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修保养费定额标准及养护里程数,确认小修保养费总盘子,并根据总盘子的控制数,编定小修保养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批准实施。

次要乡道、村道、屯道的小修保养项目计划由乡(镇)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编制,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市本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从自治区级补助资金或者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小修保养专项任务,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二)养护应急保障项目计划的编制

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应急保障项目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次要乡道、村道、屯道的养护应急保障项目计划由乡(镇)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编制,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由于公路灾损的不可预见性,养护应急保障项目计划中的灾损保通资金按预留准备金处理,年终若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三)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编制县道、重要乡道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并汇总乡(镇)上报的次要乡道、村道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形成年度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养护工程项目预算投资中,县级自筹资金不得少于上级补助投入。

乡(镇)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编制次要乡道、村道、屯道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除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外,市本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剂自治区级补助资金或者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各类养护工程专项计划。此类计划中,县级人民政府需安排不少于上级补助总额的1/3的资金作为相应的配套资金。

(四)管理经费计划的制定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及乡(镇)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人员工资、管理经费,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制定,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根据来源渠道的不同,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或其他主管部门项目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向各来源渠道申请补助资金并安排下达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计划使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乡()、村自筹资金、企业、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中用于县道、重要乡道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下达给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按计划使用。

(三)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乡()、村自筹资金、企业、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中用于次要乡道、村道、屯道的养护资金,由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进度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下拨给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按计划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长效机制,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当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养护资金的投入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县(市、区)可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有条件的村道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次要村道、屯道的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别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或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屯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屯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损坏公路,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车辆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实施;屯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在其管辖的公路范围内,依法处理各种路政案件,及时办理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治超工作,并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落实经费来源,确保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应设置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行业管理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路政管理支队,负责全市地方收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路政管理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路政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和收费公路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等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法律、法规、路政管理规定等的宣传工作,依法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和收费公路路产赔偿案件处理、路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公路违法建筑的处理和路政治超处罚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

(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路政管理工作要求,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公路法律、法规、路政管理规定等的宣传工作,依法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路产赔偿案件处理、路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公路违法建筑的处理和路政治超处罚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多方筹集资金,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危险路段改造,完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工程设施,努力提高农村公路通行的安全标准。并督促、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各从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桥梁工程师制度、农村公路应急预案等制度、方案,具体负责县道、重要乡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开展好其负责管养的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农村公路定期及专项检查,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对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的公路危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畅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制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消息,并采取相应维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行车、施工安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列入其政绩考核范围。具体考核指标为:

(一)农村公路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指标:市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年末对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套投入的农村养护管理小修保养等四项资金是否足额投入进行考核。

(二)农村公路地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指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监督职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地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纳入每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范围。

(三)农村公路养护业务管理指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县道及重要乡道养护业务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全部农村公路的养护业务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设立、履行职责情况,农村公路养护路况指标完成情况,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农村公路养护制度建设、完善情况,农村公路安全管理情况等养护管理指标。

以上三项指标的具体检查考核办法、任务指标,分别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的需要拟定及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不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不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七)路政管理工作不规范,治超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防城港市 养护 管理办法 【交通办法】防城港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