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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23 08:5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局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局公安科技建设项目质量,根据《广西壮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局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局公安科技建设项目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科技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桂公通〔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信息化项目是指市局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基础性科技信息化和应用性科技信息化及智能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局审计科是市局机关开展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的责任部门。审计科对局属各单位建设的科技信息化项目,从投资活动开始至投资活动结束全过程的造价以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条  审计科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确定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人员,组建和管理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小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核算工作。

第五条  审计科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科技信息化项目的概(预)算经费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核、验收和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与审计科及时衔接,积极配合审计科开展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二)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办法,项目承办单位(部门)报送审计的科技信息化项目造价资料,应保证真实、合法、全面、完整。

(三)科技信息化项目的结算、决算的审计应当在相关单位(部门)对科技信息化项目完工验收、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或同步进行。

(四)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计财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五)涉密科技信息化项目的审计原则上由公安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和技术专家进行,确需动用社会中介审计力量的,审计科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委托工作的严密性和审计工作质量。

(六)属于市局重大项目的科技信息化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收集市局重大项目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对该项目建设各环节的审核结论、审批意见,在实施项目审计时一并报送审计科作为审核依据。

(七)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提供审计结论资料,作为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配套材料归档。

第二章  科技信息化项目各环节审计监督内容

(一)投资预算审计监督

第七条  投资预算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需求、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批、论证项目情况;2.建设资金落实情况;3.投资预算明细审核和采购价格审计。

项目承办单位(部门)申报科技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立即将本单位(部门)年度科技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报备市局审计科,市局审计科依据项目建设需求、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审计监督实施方案,从项目计划报备开始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项目送审材料包括:项目送审函、项目建设需求、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金盾办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的审批文件、项目采购计划表,分管审计科市局领导批示,涉密项目送审还应包括防城港市保密局核定项目是涉密项目的审批文件、涉密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涉密项目建设资质等。

市局审计科对送审项目进行审计后,出具相应审计意见。市局审计科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价格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报告。市局审计科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委托工作的严密性和审计工作质量。

(二)采购程序

第八条审计通过后,由审计科将审计意见送采购办,由采购办向防城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三)合同签订审计监督

第九条  科技信息化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需经市局法制支队、审计科复核。

第十条  对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合同订立的方式和程序;

2.合同条款合理合规性;

3.合同价款构成及支付方式;

4.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四)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履约情况;

2.有无肢解工程项目或非法转包行为;

3.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五)项目验收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2.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3.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

4.资产移交、登记入账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三章  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程序

(一)投资预算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部门)申报科技信息化项目在项目立项工作基本完成,将与投资规模和预算经费的相关资料报审计科。科技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已列入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并已落实部门年度专项预算经费。项目送审材料包括:项目送审函、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科信部门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的审批文件、项目采购计划表等。涉密项目送审还应包括核定项目涉密的审批文件。属于市局重大项目的,需在召开市局重大项目评审会议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资料报审计科。

第十四条  审计科受理送审项目后,组织公安机关系统内外的审计和技术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价格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预算审计意见书,征求项目承办单位(部门)意见,若为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科技信息化项目,则视情延长工作时间。审计科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应以经审计确定的预算造价确定招标控制价或采购最高价。

(二)项目合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除按规定审计科实行合同备案,不再进行合同审核的项目外,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均应将科技信息化项目待签合同报送审核。审计科收到送审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科根据工作需要对在建科技信息化项目实行现场审计监督。属于市局重大项目的,审计科可单独或会同纪委、计财、科信部门及项目承办单位(部门),采取盘点设备、调阅财务资料、查看监理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合同实施采取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部门的项目咨询设计费、项目监理费、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评审费在项目建设部门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审计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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