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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法】二道江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2 10:5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二道江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办法】二道江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学校办法】二道江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二道江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及饮食卫生安全等事件。

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园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幼儿园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

消防大队要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业务进行指导,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加强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

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师资队伍。

(一)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发给岗位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教师由园长聘任,并报二道江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所聘教师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发给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每班配备教师2人。幼儿在园就餐的要配备保育员1名,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保育知识的相关培训。

(四)民办幼儿园设专(兼)职保健医1名,中等以上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并接受相应幼儿保健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五)民办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合格后,持健康证入园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和保育员、后勤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劳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园条件。

(一)园舍单门独院,建筑结构合理,安全卫生,周边环境无水、气、噪音等污染。园内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并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及室内外监控设备。消防检查安全合格,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二道江区内民办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他乡(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三楼。室内幼儿人均活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得少于1.5平方米。园舍砖混结构,坚固安全。住宅式幼儿园原则上不批。

(三)食堂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要求配齐功能区,有必要的炊具、防蝇、除尘及消毒设备,配有充足的幼儿餐具。

(四)保健室应具备妇幼保健院颁发的保健许可证,有必备的保健设备。(如:身高体重器、视力表、药箱等)。

(五)有适合幼儿的桌、椅、床,有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有大、中型活动器械,小型玩具生均3件以上,幼儿图书生均4册以上。有比较齐全的教学用具和办公设备。

(六)儿童厕所设计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用后冲洗干净,每天消毒一次。有供幼儿使用的盥洗池,有流水洗手设施。

(七)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杯架、手巾架,幼儿人手一巾一杯,定期消毒。

第十条 保教育管理。

(一)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不超过35人。混合班不超过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二)幼儿入园前需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幼儿园要建立《幼儿花名册》,实行学籍管理,每个月要对幼儿在园情况进行一次汇总上报。

(三)民办幼儿园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要有工作总结,有园务工作日志。

(四)民办幼儿园合理安排幼儿的作息时间,幼儿每天保育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户外活动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

(五)民办幼儿园教师、幼儿的配套用书要由教育局教材办按要求统一订购和发放,幼儿园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订书。教育内容要完成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的教育任务,并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六)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幼儿的安全。幼儿在园发生事故由举办者负责,并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并公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收费必须出具收费票据。

(三)民办幼儿园的财务收支应记录清楚,随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章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园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筹办期限为一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申请正式建园;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予以停办。

第十三条 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章程;

(二)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资历证明;

(三)幼儿园负责人的教师资格、学历证明;

(四)幼儿园任课教师的资格、学历证明;

(五)所有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租借他人场地办学的,必须有租借合同,合同期五年以上;

(七)有效资金证明;

(八)提供幼儿餐的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有园车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鉴定证明,驾驶员的驾照(三年以上驾龄)。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建园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包括的所有材料;筹办期间办学情况和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审批工作由二道江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的申请,不予审批,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者;对通过审批的,由教育局发给申办者准予设立或准予筹办幼儿园的批文和《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不得冠以二道江区全区等字样。批准筹办的,必须在名称后加注字样。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依照《二道江区民办幼儿园考核评估细则》,每年对已审批的幼儿园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通过教育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于连续两年,未到教育局年检和考核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将给予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校址、法人等须按审批程序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擅自转让,否则法律责任自负。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或违规招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二道江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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