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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案】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21 13:3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方案】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税务方案】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纳入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非税收入。

第九条征收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四)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其应当征收的非税收入,确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依法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纳入执收单位预算,不得在其征收的非税收入中坐支。

第十六条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自动分成、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结算。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用于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凭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稽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依托山东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级次审核发放票据,不得超范围发放。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取、使用、核销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票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票据领购证》灭失的,执收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票据使用地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的财政部门报告情况,并将所登报纸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一)转让、出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相关业务工作资料等,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财物的变价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六)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 、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和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3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32日。《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同时废止。

市属各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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