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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永年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

时间:2023-07-21 09:4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5〕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永年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永年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5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45号)有关要求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发改局、县农牧局、县粮食局、县编办、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年县支行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全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县政府与各有关单位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8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有关单位每年12月对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并于每年1231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将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考核验收。考核工作组根据自评报告、评审意见,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形成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组织召开年度考核评审会,对各牵头部门、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价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县政府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约谈部门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瞒报虚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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