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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黑河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时间:2023-07-19 10: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黑河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根据《黑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黑市编发〔2015〕63号)要求,为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统一移交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黑河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黑河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黑河市不动产登记资

料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黑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黑市编发〔201563号)要求,为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统一移交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高度重视,统一领导,层层落实,加强移交工作管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一)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和移交。

(二)完整与安全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登记职责调整范围划定,移交类别、内容、数量不得遗漏、损毁、散失,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

(三)集约优化管理原则。各地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应立足实际、科学统筹、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整合优化现有人员、库房、馆藏、设备资源和数字化工作。

二、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各地房屋登记部门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建新楼房初始登记栋档案(截至目前已有的楼房栋档案)、预告登记档案、查封登记档案、房屋登记数据库、房屋测绘数据库资料。(不含产权交易档案、抵押档案、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和网签系统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各地土地登记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3.林权登记资料:各地林权部门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4.各地涉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各地登记部门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

5.其他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需保存的资料。

(二)移交内容

1.纸质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1)房产部门档案。鉴于房屋交易与登记资料在办理业务时装订在同一本房屋登记档案中,无法拆分,为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日后管理及利用的连续性,原存放于房产部门的房屋交易与抵押档案,继续由房产部门保管。房屋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应当全部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2)林业部门档案。林业部门形成的林权登记纸质档案继续由林业部门保管。

3)国土资源部门档案。国土资源部门的各类登记纸质档案全部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2.电子数据资料。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

1)房产部门数据移交。将房屋登记数据库的现手产权登记信息(不含产权登记历史数、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和网签系统资料)以及房屋测绘成果数据库的全部内容全部移交。房屋产权登记历史数据及纸质档案影像资料,考虑到保密因素,可在不动产平台建设结束后交接。

2)林业部门数据移交。林业部门登记形成的全部数据资料。

3)国土资源部门数据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形成的全部数据资料。

三、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各地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各地移交单位可根据档案馆藏量、类型和库房实际采用整体划转、批量移交等方式,确保移交工作效率。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件1)。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附件2),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对接收档案数量与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待数据使用完毕后,对接收数据存放的介质进行安全永久保存。

(三)监交。登记资料及电子数据移交应由接收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并在移交表格上签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结合机构整合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登记档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本地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各地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采用整体划转的方式,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各地领导小组要以本地登记档案馆藏量大的部门为主,具体承担移交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要摸清本地移交资料范围、类别、数量,明确库房选址、场地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组织人员进行登记资料移交工作,于815日前完成本地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接收工作,同时将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报市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下设的综合组。

(三)落实移交责任。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移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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