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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高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18 09:0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高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高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全文完整)



农业水费收缴、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章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范围

第二条  我县农业灌溉用水全部为地下水井灌区,以2015年灌溉耕地面积24万亩为基准,按照试点先行、逐年推进的原则,到2020年底全县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三章  农业水价改革的模式及水权、定额

第三条  采用“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加价收缴水费,低于灌溉用水定额进行节水奖励。

第四条  依据《高邑县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农业初始水权为136m3/.年;根据《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农业用水限额为287 m3/.年;根据《河北省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灌溉用水定额为214 m3/.年。

第五条  加价标准。农业用水在水权额度内按照现行农业水价计收,收支渠道不变;超过水权额度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0.10/m3,即加价水价;超过用水限额的,在加价0.1/m³的基础上加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六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是收取农业水费的主体。

第七条  各农民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八条  农民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九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县协会协助各相关村收取。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十条  改革范围内全面实现按量收费。有条件地区按照“一泵一表、一户一卡”的要求,安装用水智能计量设施,暂无条件配套的,可采取“以电折水”等计量方法计收。以电折水方法可参照《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中确定的以电折水系数使用,也可以采用便携式计量水表重新核算灌溉机井的以电折水系数,具体由村用水组织和用水户协商确定。水权证登记的水量按现行价格购买,水权额度以外水量按加价后的价格自愿购买。

第十一条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水费应依据下列条件:

1、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分配水量;

2、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3、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第十二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农业水费应使用规范票据。

第十三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耕地台帐、农民用水户灌溉用水台帐和农民用水户农业水费缴纳台帐。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1、各用水户的耕地面积;

2、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

3、各种灌溉模式的水费收费标准;

4、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表。

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户出于逃费或其他不良动机,采用毁坏、拆除、隔离、改装、屏蔽等手段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其用水量按全年最大用水量顶格收费,并应当责令其对计量设施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成员在农业水费收缴中应当客观公正,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合作组织依据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由村用水合作组织委托“井长”(即水管员或承包人)按现行开支渠道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如电力部门的电费、机井灌溉工程维修保管费、灌溉人员工资等;在村用水合作组织的监督下进行。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加价水费,建立专账,上缴县农民用水户使用组织,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

第七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农业水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级农民用水协会应设立农业水费专户;县用水协会协助指导乡镇、村建立乡镇、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相应的财务专账。

第二十二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将农业水费和节水资金的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三条  水务、财政部门应对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  节水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权额度内节余的水量,除可享受奖励外,还可选择自由交易、出售给国家获得节水收益,也可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低于灌溉用水定额(214m3/亩)的用水量(用水定额与实际用水量之差),对种粮用水户每节约1m3水,可按加价额度的不超过2倍给予奖励;对其他用水户每节约1m3水量,可按照加价额度不超过1倍给予奖励。超用水定额用水不奖励,实施其他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须根据《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用水户节水奖励管理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的节水奖励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负责。村用水户合作组织统计各用水户的种植品种、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乡镇用水户合作组织审核后,上报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建立节水奖励帐户,实行分村记账。

第二十九条 一个灌溉年度结束后根据规定,各村用水合作组织按实际用水量核算出超用加价部分水费,由各井长收缴到位交村用水合作组织,村用水合作组织核实后上缴县协会专户。村用水合作组织同时将奖补方案报送乡用水合作组织备案后上报县协会审核,县协会核实无误后,根据高邑县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奖补,将奖补资金拨付村用水合作组织,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村用水合作组织在资金发放表上签收,从账户中支取节水资金发放给用水户。

第三十条  对于按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水效益显著的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给予奖励。县水务局负责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水工作业绩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和节水奖励办法由县水务局制定。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邑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进行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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