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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林甸县人民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全文)

时间:2023-07-17 13:1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人民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林甸县人民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林甸县人民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全文)



人民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与

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联动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密切县政府法制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审计局建立政府内部行

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全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县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设立在林甸县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县政府法制办代表县政府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察,是指县监察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政策执行的情况所独立实施的专业性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联动工

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审计局要分别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审计局应当建立每月定期通报制度,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规定、违反财经法规且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进行通报和通过媒体曝光。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审计局应当加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合作,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监察局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县政府法制办协助

配合的,可以商请县政府法制办协助配合;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专业性事项,可以商请县审计局协助配合。

县审计局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需要县政府法制办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县政府法制办协助配合;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可以商请县监察局协助配合。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县监察局;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且属于审计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县审计局。

县政府法制办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经县政府法制办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等情形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县监察局。

第九条  在向县监察局提请责任追究时,县政府法制办应

当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县审计局应当填写《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相关案件材料

县监察局对移送案件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对县政府法制办、审计局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瞒报漏报或者不及时移送等情形的,县监察局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监察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移送案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政府法制办和审计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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