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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重点企业引进人才扶持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16 11:0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黑政发〔2014〕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重点企业引进人才扶持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重点企业引进人才扶持办法(范文推荐)



重点企业引进优秀

人才扶持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黑政发〔2014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指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能力或示范效应、对财政收入增加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包括下列几类:

(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年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年缴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拥有国家或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

(三)纳入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在我市纳税连续3年递增10%的中省直驻佳企业;

(四)纳入省政府年度省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表的企业;

(五)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对重点企业的范围实行动态界定,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人才,是指重点企业从我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诀窍,专业技术水平行业公认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大型企业中层副职以上管理经历、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应与重点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重点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分别承担60%40%的标准资助。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50万元;

(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40万元;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20万元。

第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安家费、科研资金资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鼓励重点企业引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人才及创新团队。

(一)为企业带来10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的人才,市财政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支持;

(二)对携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科研项目的人才,在申报国家部委和省相关项目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在我市推进成果转化获得国家部委和省经费资助的,市财政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在现有专项资金中按适当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三)对携带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30亿元、50亿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四)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采取实行项目工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及给予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鼓励企业运用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允许国有控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不高于薪酬总水平30%40%的股权预期收益。

第七条  通过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或团队,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做出突出贡献的,市财政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个人或团队一次性奖励。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优秀创新人才(团队),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第八条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对口专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毕业生资助。资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分别承担60%40%

第九条  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坚持部门联动,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公安机关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或居留、出入境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引进人才的档案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积极为符合第四条规定内容的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提供帮助,对于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称职的,予以对口接收安置;教育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特事特办,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区域内择校一次就读;引进人才因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引进人才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条  市财政资助的安家费和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资助资金实行分期兑现。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前4年每履行1年兑现资金总额的15%5年期满后一次性兑现剩余的40%。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停止兑现。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的,应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按照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黑龙江省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于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大型企业内部人员工作调动的;

(二)已享受过省、市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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