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廉租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通河县廉租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通河县廉租房租赁
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通河县通河镇规划区域内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通河县廉租房租赁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和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廉租户的审核、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房房源由廉租户自行寻租。
第五条 廉租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六条 廉租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通河镇内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补贴标准为每月每户250元,一年为一个发放期限,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价格变动调整。
(二)廉租房租赁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发放,每一年申请审核一次,核准后发放。
第九条 申请获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二)初审。社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核准。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廉租房租赁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登记。县廉租房租赁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县廉租房租赁补贴管理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发现已不符合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房租赁补贴管理部门要对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住户设立表、卡、册、账,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成立廉租房租赁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杜 鹏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田 宏 县房产住宅局局长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振伟 县残联理事长
于海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海武 县监察局副局长
刘英男 县公证处副主任
张 伟 县低保局局长
赵大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盛 寒 通河镇副镇长
蔡 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第十五条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3日起施行,原办法(通政办发〔2008〕5号)同时废止。
通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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