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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秀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3 10:2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秀峰区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秀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秀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秀峰区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文件精神,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逐步完善秀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充分考虑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严格按照标准确定补贴对象,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四)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补贴对象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秀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秀峰区的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发放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11日起全面实施。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二)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报、审批程序

审批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办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桂林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申请,填写《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需提供残疾人家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卡)不属于残疾人本人的,还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卡)的书面说明1份。

(二)初审。街道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街道办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经办人员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街道办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区残联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批;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区残联应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区民政局收到区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区民政局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区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资金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残疾人符合条件并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资金通过桂林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审核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前。

六、终止

一)去世终止。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残疾人去世情况告知残疾人户籍所在街道、社区(村委),街道也可自行调查核实。街道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或委托社区(村委)填写《桂林市秀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终止表》(《桂林市秀峰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终止表》)1份,并在补贴终止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补贴终止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残疾人补贴。

(二)迁出终止。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辖区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补贴。残疾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残疾人或其近亲属应在户籍迁出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残疾人户籍迁出情况告知残疾人户籍所在街道、社区(村委),街道也可自行调查核实,街道应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或委托社区(村委)填写《桂林市秀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终止表》(《桂林市秀峰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终止表》)1份,并在补贴终止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补贴终止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残疾人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街道或与本街道恢复联系的,需按本方案第五条规定,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其他终止。残疾人低保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被取消低保资格的,自取消低保资格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残疾等级由一、二级变更为三、四级或康复后不符合残疾人办证条件、残疾人证被区残联取消的,自残疾等级变更或取消残疾人证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先领取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后又因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享受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条件,并就高选择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自享受其他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待遇之月起,按本方案第四条的规定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街道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秀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终止表》(《桂林市秀峰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终止表》)1份,并在补贴终止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补贴终止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残疾人补贴。

七、资金筹集与监管

(一)资金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二)资金监管。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八、工作职责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一)街道办。负责做好本辖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申请的受理及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对新增办证重度残疾人及残疾人残疾等级变动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残疾人户籍所在街道、社区(村委),并告知残疾人去户籍所在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三)区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信息数据库,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做好监督与管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五)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新常态下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系点领导负责制,包干到片,深入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街道、村(居)委会要落实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每月申报与统计工作。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原来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扩面到全面建立两项补贴制度,享受补贴的人数剧增,工作量大、任务重。为不影响民生政策的落实,为此我们应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通过报刊、网络、电话、各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公开栏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意义,公布补贴对象、标准和申办程序,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及时申报,不漏一人。

(三)健全档案,规范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是一项长期工作,涉及对象数额较庞大、变动较频繁,各街道、区残联、区民政局要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发放工作相关档案管理,建立发放对象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发放工作规范有序。申报、审批工作是补贴管理发放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人申请—街道办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层层把关,建立健全档案。

(四)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月报:街道办应于每月10日前认真做好当月残疾人两项补贴新增和减员变更的申报登记工作,将申请审批表、明细表、减员变更登记表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报至区残联;区残联于每月15日前将街道上交并审核通过的材料、报表转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区财政局。

年报:区民政局在每年1220日前将《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送区财政局会审,区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并作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五)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全力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发放等工作,避免出现漏报、错报和重复领取等现象。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检查、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建立定期复核制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人员,各街道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补贴对象情况在其户籍地社区(村委)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区民政局和残联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区监察、审计部门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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