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南办发〔2017〕3号)精神,深入开展江南区大气污染综合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江南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
改善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7〕3 号)精神,深入开展江南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促进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35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生态优先理念,完善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南宁。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下降问题的整改,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持续改善我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整改目标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进行督察后,我城区区继续按照《南宁市江南区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计划》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整改要求,结合江南区秋冬季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南宁市江南区2016年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实现“PM10、PM2.5双达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江府办〔2016〕181号)并组织实施。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南区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63微克/立方米、39.5微克/立方米,均比2015年大幅削减,圆满完成2016年南宁市下达给江南区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7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40微克/立方米的年度目标。
为此,本工作方案的目标为:确保完成2017年南宁市下达给江南区的PM10、PM2.5控制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江南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城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城区环保局局长
城区“大行动”办主任
城区城管局局长
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局长
成 员:由城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乡村办、城管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公安分局、农林水利局、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大行动”办、市交警五大队、江南国土分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1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环保局,负责各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城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四、整改措施
(一)加大淘汰建成区老旧燃煤锅炉力度,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继续按照《江南区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2015—2017年)》(江府办〔2015〕152号)要求,认真对照2017年的淘汰和改造任务,对已完成的要建立档案,对尚未完成的要加快整治进度,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改道)。(牵头单位:城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城区经信局、城区工商质监局、城区各街道办事处)
2.禁燃区外原则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禁止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城区经信局、城区发改局)
3.开展城市建成区民用燃煤调查摸底,摸清民用煤炭生产企业数量、生产及使用情况、产品全硫含量等信息。(牵头单位:城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4.实施“煤改气”、“油改气”工程,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加快城区加气站、充电桩的建设,推动公交车、出租车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合适的地区发展光伏发电、风力发电。(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城区经信局、城区发改局、城区交通局、城区环保局、城区财政局)
(二)深化辖区扬尘污染治理
继续深化辖区扬尘治理,巩固2016年3个“100天”扬尘污染治理成果,形成扬尘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城区“大行动”办;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城区城管局、城区环保局、城区经信局、城区交通局、城区安监局、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交警五大队、江南国土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1.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包括房屋拆迁)、渣土消纳场、堆场、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整治。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渣土消纳场行业管理标准。
2.重拳整治城市工程运输车辆(包括建筑渣土运输、商品混凝土运输及建筑材料散体运输等)污染问题;加强道路保洁作业,抑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市政设施维护,降低路面破损造成的扬尘污染。
3.开展采石场扬尘污染整治。严格按照采石场标准化建设要求,新建采石场必须符合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证照不全的采石场严格依法关停,同时督促指导具有合法手续的采石场进行标准化整改,控制粉尘污染。
4.强化督查、考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明察暗访,督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强化考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1.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划定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禁限区域,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坚决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任单位:城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严格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审批许可,合理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数量,引导各经营业主规范经营,销售合格产品。依法取缔违规销售、储存点,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城区安监局;配合单位:城区公安分局、城区工商质监局、城区城管局)
(四)强化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及环境监管
强化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及环境监管。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执法,对超标排污企业,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改正。对不能正常运行的、老旧的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烟气达标排放。鼓励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城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城区经信局、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整治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行为
1.开展露天烧烤整治行动,对污染严重、无经营场地(无固定门店)烧烤经营户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城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城区“大行动”办、各街道办事处)
2、禁止露天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废旧家具等。(牵头单位:城区“大行动”办;责任单位:城区城管局、城区住建局、城区环保局、城区农林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禁止露天焚烧农村清扫废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废旧家具、田间杂草树叶等。(牵头单位:城区乡村办;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城区环保局、城区农林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开展秸秆禁烧工作,2017年4月底前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城区农林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沙井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城区环保局)
(六)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
深入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联合审批机制,杜绝饮食服务业因选址不当、污染治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扰民问题;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督促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辖区城市建成区内新建的饮食服务业一律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城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城区工商局、城区食药监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机动车尾气整治
1、配合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强化黄标车及报废车严管严控,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严格车辆报废注销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配合单位:城区环保局、市交警五大队、城区交通局)
2.配合市有关部门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提高资金支付效率。(配合单位:城区环保局、城区经信局、城区财政局、市交警五大队、城区交通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和联系方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得到落实。
(二)定期报送进展。各牵头单位从2017年4月起,在每月3日前要将上月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汇总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jnqhbj@163.com,电话/传真:4887849),直至整改目标完成。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能,加强现场监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单位和个人。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整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根据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及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做法和成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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