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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办法】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10 09: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办法】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档案办法】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与使用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及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作用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地铁、快轨、水利、港口、人防工程等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四)关键领域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

(五)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对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八)利于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保项目;

(九)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勘察、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资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重点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云浮市档案局主管全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对项目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和专项验收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好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设施、项目文件资料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坚持“四同时”管理,即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归档要求;检查工程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形成情况;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项目评优和有关人员提职考核的同时,档案部门出具专题档案归档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三参加”管理。即档案部门参加设计项目及工程进行例会等会议;参加单项或阶段的竣工验收;参加设备开箱,并形成记录;

(二)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指导;

(四)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

第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档案的整理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并向云浮市档案馆和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除向云浮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等单位移交项目档案之外,本单位应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保留的项目档案应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规定。向云浮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的档案应符合云浮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进馆(室)要求。

第十五条  存放项目档案的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做好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电子档案的保管,确保其真实、完整和有效。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现项目档案信息的网络化服务。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新开工的,必须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报送登记表(见附件1);属续建项目的,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档案局报送登记表。

市档案局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第十八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一)市档案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部署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抄送市档案局;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归档

第十九条  归档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完整、成套、系统,应记述和反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法律性手续齐备;文件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

(一)重点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198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CB/T50328-2001)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标准;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变更内容要与工程实际相符,竣工图编制要符合规范,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子文件要同时归档。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项目文件整理、归档的责任。

(一)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材料,设备、工艺文件材料,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勘察、设计文件材料,并整理立卷,按规定向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归档;

(三)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所分包子项目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向总承包单位移交归档;

(四)由建设单位分别向若干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子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向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归档;

(五)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并向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归档;

(六)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汇总项目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归档。

第六章  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内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按规定由省档案局组织;也可以由省档案局委托省有关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市、县(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体现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中;

(二)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重点建设项目不论是否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都必须进行和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三)凡属重点建设项目,无论最后是否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均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程序包括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验收组织单位印发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做出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即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一个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档案局报送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档案情况报告、《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2)、《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见附件3),各一式三份。市档案局收到《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档案验收安排做出答复,一个月内组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单独组织。采用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由组织档案验收的单位负责召集。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代建、城建档案接收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组成人员、验收会议程序等由市档案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广东省验收标准(即:《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档案组织机制、人员落实、制度健全、同步开展、纳入合同、有效考核等情况,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对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情况,项目参建各方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情况,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及预验收情况;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整理系统、规范等案卷质量情况;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包括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管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在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验收组织单位印发验收结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印发验收结果;

(二)验收意见;

(三)验收组成员签名表(作为验收意见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果分为优秀、优良、良好、合格与不合格。

(一)得分95为优秀;90≤得分<95为优良;85≤得分<90为良好;75≤得分<85为合格;得分<75为不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综合评分没有达到75分的;

2、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有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验收结果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竣工文件收集归档。

第三十四条  凡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应提请项目建设单位限期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负责复查工作。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云浮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一套完整的项目竣工档案。

第三十七条  为丰富综合档案馆馆藏,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要注意接收有地方特色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馆(主要是接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竣工图)。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要同步设计建设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室库(包括档案库房、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的管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保密、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损毁、丢失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会开放,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来管理档案,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及时有效地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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