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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办法】2015年度龙川县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07 18:5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县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办法】2015年度龙川县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政法办法】2015年度龙川县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办法(仅供参考)


县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

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5年度龙川县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办法,对各镇、各单位2015年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进行考核。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综治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努力推动平安创建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致力打造“平安龙川”,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考核内容

按照县综治委与各镇、各单位签订的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责任目标和基本措施两大类。评分标准详见《2015年度各镇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评分说明》和《2015年度各单位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评分说明》。

三、考核对象

各镇及县直和省市驻县副科以上单位。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定

1、对镇的考核:

平安创建和综治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和年终实绩考核三个专项进行,综合评定。平时督查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半年考核计入年终创建平安龙川暨综治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具体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1)。

2、对县直和省市驻县单位的考核:

具体考核评定办法由县综治委及县创建平安龙川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市、县综治目标管理及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执行(见附件2)。

(二)考核审定

各镇及县直和省市驻县单位的考核评定结果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计分办法

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有关数据统计到当年的1225日止。

具备如下情况可加分:1、镇辖区人口超过3万的,每增加1万人加1分,最高分为10分(人口数字,按县统计局上年统计数为准);2、当年没有发生1宗到县以上上访案件的镇加2分(以县信访局年终统计为准);3、当年没有发生1宗刑事案件的镇加1分(以县公安局年终统计为准)。

六、考核程序

1.听取镇或单位平安创建暨综治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平安创建及综治维稳文件资料、台帐表册和工作记录。

3.现场检查镇、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站)运作情况,检查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4.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

5.问卷调查。

6.向各镇各单位反馈考核意见。

七、组织实施

县委、县政府委托县综治委对各镇、各单位的平安创建及综治维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从政法委机关各部门和县平安办抽调人员分组到各镇、各单位进行检查考评。

八、评定标准

各镇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为优秀镇(先进镇),8089.9分为良好镇,6079.9分为合格镇,59.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镇;县直和市驻龙副科以上单位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先进单位),8594.9分为良好单位,7084.9分为合格单位,69.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九、奖惩办法

(一)奖则

1、对考核评定为优秀(先进)且成绩排在前12名的镇,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平安创建暨综治工作优秀(先进)镇称号,同时给予8万元的奖励。其他优秀(先进)镇授予平安创建暨综治工作先进镇称号,并给予一定数额奖金。

2、对县直和省市驻县单位考核审定结果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3000元,并授奖牌一面。

(二)惩则

1、对考核评分在6065分之间的镇和7075分之间的单位,由县综治委给予“黄牌警告”。在警告时限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晋职晋级和评先授奖,取消该镇或单位领导集体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资格。

2、对考核不合格的镇和单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综治委予以“一票否决”。在被否决时限内,取消该镇或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晋职晋级和评先授奖。因责任人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本镇或本单位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治安状况长期混乱没有得到有效整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镇的特别奖惩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终考核得分评定的等次降低一个档次。

1)平安创建及综治(“中心”)工作平时考核一年内连续2次以上(含2次)不达标的;

2)平安创建及综治维稳工作被市以上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

3)平安创建及综治维稳工作被县3次以上(含3次)通报批评的;

4)中心镇一年累计发生3宗以上(含3宗)群体性事件,其他镇一年累计发生2宗以上(含2宗)的;

5)凡被县以上综治委挂牌督办整治的治安重点地区或突出治安问题,没有明显好转的;

6)辖区内发生“法轮功”等重点人员聚众闹事的;

7)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包括2宗以上较大森林火灾)及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

8)发生未主动掌握线索而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破获的制毒案件或贩毒团伙案件,并被市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9)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一次性查获30人以上的聚众赌博,镇村(社区)党员、干部3人次以上参与聚众赌博的;

10)涉及平安创建或综治维稳工作被市级以上媒体批评报道或市以上领导给予批评性批示,或被上级考核部门扣分的;

1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数据的;

12)抽查的工作站建设全部不达标的;

13)镇党委、政府“一把手”违法犯罪的,其他班子成员中有犯罪的。

2、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及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1)辖区内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暴力犯罪案件、政治事件,因处置不力受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2)对上级综治部门重要工作部署不予贯彻落实产生严重后果的;

3)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化解社会矛盾不及时引发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指:1、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2、聚众堵塞省道、国道、铁路等重大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致使铁路、公路被迫中断;3、聚众滋事、闹事与警察发生冲突对抗;4、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

4)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指:1、持制式枪支杀人案件;2、持爆炸物品杀人案件;3、一次性杀死3人以上的案件;4、抢劫、盗窃、抢夺财物达80万元以上的案件;5、其它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5)对发生的社会矛盾问题因疏导、调处、稳控工作不力,发生集体进京上访或连续两起以上(含两起)到省集体越级上访,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6)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指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7)辖区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猖獗而没有得到依法及时打击,导致伤亡事故的;

8)被县综治委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或被县综治委列为重点管理,在限期整改或重点管理期限内,治安面貌没有明显改观的;

9)其他依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

(四)对县直和省、市驻县单位的特别奖惩事项

1、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年终考核得分评定的等次降低一个档次。

1)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示威游行、群体性事件、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的;

2)所在单位发生治安事故、火灾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

3)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或被党纪政纪处分的;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事权内的群众诉求因没有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导致发生群体性闹事事件或集体上访的;

5)本单位工作被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6)对县综治委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不力,影响了年终市对县的综治考评成绩的。

2、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及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予以“一票否决”。

1)对事权内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排查、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到市以上或多次到县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2)因责任不落实,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因防范措施不落实,本年度内发生了3起以上(3)刑事、治安案件或安全责任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督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在整改期限内无明显改进,导致严重后果的;

5)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重大刑事犯罪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6)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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