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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云阳县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时间:2023-07-07 15: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阳县专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云阳县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云阳县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云阳县专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使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为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绩效等进行监管,对项目可行性、项目业主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项目业主为基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合规、高效、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本息和发挥资金的撬动效益。县兴农担保公司受县政府委托对社会投资基金项目的反担保抵押物进行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国资、金融办、人民银行、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依职做好配合、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重点是投资大、周期长、回收慢、有合理回报的准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支持棚户区改造等民生改善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三农建设、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等5大类34个专项。支持范围将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或计划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要求是各项建设手续完备,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计划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已完成可研批复或已核准、备案,已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能够在基金投放后的三个月内开工建设。所有项目均应依法履行评估论证程序,涉及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已通过安全评估。

第六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计划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备案项目还需提供规划、用地、环评等文件复印件;在建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及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及股东情况,项目资本金构成、到位、缺口等情况;

(四)项目回报方式、回报率测算和回报周期,拟合作银行等;

(五)社会融资的拉动效应;

(六)项目法人同意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承诺函;

(七)按上级申报条件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基金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分类审查。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业主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出具回购承诺函。回购主体由项目主管部门下属国有公司承担,若无下属国有公司的,由县城投(集团)公司作为回购主体。

社会投资类项目由业主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会商县发展改革委、县国资局、县金融办、县兴农担保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向县兴农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物,县兴农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抵押物审查合格的向县发展改革委出具反担保函,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出具回购承诺函。

第八条  项目审查按照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和有利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查。

县兴农担保公司重点审查社会投资类项目业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企业及法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特许经营方是否已取得特许经营权;反担保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其价值是否充足、是否易变现;上一年度是否实现盈利(新设法人除外),是否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等。

第九条  社会投资类项目业主应向县兴农担保公司提供易保管、易变现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反担保抵押物,其价值不得低于使用基金的60%。反担保抵押物价值的认定由县国资局、县兴农担保公司、项目业主三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抵押物不足而项目成长性好、项目法人信用状况良好、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采用信用担保或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代替反担保抵押物。     

第十条  专项建设基金坚持“谁使用、谁归还”原则。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基金利息及回购本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社会投资类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按期偿还基金本息;项目业主发生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付息还本的,由县兴农担保公司通过依法处置项目业主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来回收代偿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解决。项目业主恶意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县兴农担保公司应依法追偿,同时县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第十一条  县兴农担保公司按国家规定向项目业主收取反担保抵押物管理费,专项用于反担保抵押物的监管。

反担保抵押物登记由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县海事处、县车管所、县公证处、县人民银行等单位配合,以保证债权的优先受偿。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类项目基金的反担保抵押物监管和依法追偿工作纳入县兴农担保公司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国资局负责。

第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县国资局、县金融办、县城投(集团)公司、县兴农担保公司、农发行,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运行和基金使用、偿还本息等情况,兴农担保公司报告社会投资类项目基金反担保抵押物监管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基金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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