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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意见】滁州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7 08:1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滁州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意见】滁州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妇联意见】滁州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滁州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精神,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到2020年,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市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基本构建起“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确保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主责、儿童优先。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明确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全民关爱、社会参与。统筹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立足当前、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由父母委托亲朋好友代为监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妥善照料承诺书等文书,并由村(居)委会备案。父母或受托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

(二)落实儿童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牵头推进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继续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妇联要依托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牵头将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村(社区)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包含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至少每季度一次到村(居)委会、学校走访、排查,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健康、家庭等状况及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及时更新信息档案。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与信息档案对接,并提供信息核查服务。

(四)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建立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留守儿童的分类管理,对排查、走访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留守儿童,或接到公安机关对处于危险状况的农村留守儿童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七)建立监护督导和干预机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教育,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儿童就读学校;督促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指导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村(社区)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八)完善教育关爱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优化寄宿制学校布局,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布局农村寄宿制学校,重点向交通不便或者农村留守儿童居住较分散的地区倾斜,尽力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的需要;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将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运行经费纳入到经费保障范围,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的日常运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通讯、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其他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制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九)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住房、教育、医疗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将农村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妇儿工委、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网络建设。统筹推进儿童福利中心、儿童保护督导工作站和儿童保护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妇联、共青团等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居)委会要指定两委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三)强化队伍培养。鼓励专业社工人员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加强对儿童保护督导员、学校辅导员、托管机构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加其安全责任意识。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加快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鼓励推进志愿者服务活动系统化、常态化。

(四)建立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五)引导社会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关爱留守儿童网络志愿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机构的准入门槛,推进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六)实行激励问责。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激励问责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包保责任制,乡镇干部要包保到组,村(居)委会、学校要包保到人。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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