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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06 12: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应急方案】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选推荐】


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雨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整体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污染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组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协调好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察局)、区发经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人武部、雨山公安分局、雨山国土分局、雨山消防大队、雨山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的决定和部署;统一指挥、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起草区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种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船舶污染应急、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灾害评估提供咨询。

2.4 支持保障部门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2.4.1 应急通讯保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2.4.2 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雨山公安分局、雨山交警大队负责,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4.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区卫计委负责。

2.4.4 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区级投资由区发经委给予支持,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运行费用由区财政局给予支持。

2.4.5 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

2.4.6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区环保局、发经委、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1.3 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由区环保局负责;船舶、港口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由发经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政府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的要按程序及时上报国务院。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省内外、市内外及区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在市环保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个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在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挥、协调下,由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IV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时,区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启动实施本应急预案,开通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系统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专业指挥部;

3)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其中I级、II级、III级响应按程序向市、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省政府直到国务院报告;

4)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根据需要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必要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市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6)根据情况,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启动有关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野生动植物受害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应直接报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同时,及时报告市外办、市台办,并按程序及时报告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及时报告市、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共同做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区有关部门要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要按程序向市、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报告。

4.5 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3)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按国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4)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事件,按国家《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4.6 应急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的通报

1)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如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外省,区环保局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由省政府向可能波及的外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3)按照区政府的指示,区环保局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7.2 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按《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雨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专业指挥部应根据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为

1)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报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3)应急过程评价。在有关专家的支持下,区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4)根据实践经验,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区环境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能力建设,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环保局等部门要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

6 后期处置

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区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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