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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06 12: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全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优秀范文】



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


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全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全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花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花山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奖评委”),区奖评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奖评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区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奖评委下设花山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奖评办”),区奖评办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区奖评委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区奖评委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区科技奖每两年评奖一次,分为以下类别:

(一)科技贡献区长奖,每届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

(二)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届不超过10项,包括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以及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

(三)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每届不超过20项;

(四)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科技贡献区长奖授予在重点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科技成果,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推进全区创新型城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项目:

(一)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在全区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进行重大创新和改革,采用高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在全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为全区带来重要社会影响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在我区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在我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全区在科技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中小学生

第十条 专利金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作用的专利权人。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奖

第十一条 区科技奖实行自愿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项。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未取得市科技成果登记号或未经区科技部门项目备案;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专利奖的个人和项目(青少年科技创新奖除外);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组织或个人;

(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1年的组织或个人;

(八)解密之前的保密项目。

第十三条 区科技奖按集中受理、分类评审的原则,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区奖评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奖评办组织专家评审;

(三)区奖评办审核评审结果,向区奖评委提出拟奖建议;

(四)区奖评委审定拟奖名单;

(五)区奖评办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区奖评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申请单位、评奖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参与区科技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六条 科技贡献区长奖由区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其他奖项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安排。区奖评办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每类奖项奖金如下:

(一)科技贡献区长奖奖金20万元,所获奖金的50%为获奖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所有,50%用作获奖企业的科技研发经费;

(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三)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

(四)专利金奖每项奖金2万元;

第十八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的申请人,由区奖评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 年;已获奖励的,由区奖评办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参与区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取得区科技奖相关奖金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法纳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区科技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在花山区设立科技奖的管理办法由区奖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区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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