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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法】四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03 10:2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四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四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四会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元,肇庆市财政补贴10元,市财政补贴10元。

(二)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肇庆市财政补助9.375元,市财政补助9.375元。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和一户多残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村委会应组织和协助本村的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凭参保登记表到所在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以每个年度申报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市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实施原四会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300元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支付。

第十八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条  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体系,落实人员承担各项经办业务。各镇(街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协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办城乡居民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印发四会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府办〔201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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