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4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制定本办法。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4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办公和纳税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
2.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3.有健全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准备金制度,能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可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年度研发经费支出。
第四条 重点支持方向
(一)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工信部六大类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求之一,即:数字化工厂、智能工厂为方向的流程制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方向的离散制造;信息技术深度嵌入为代表的智能装备(产品);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能制造新业态新模式;物流管理、能源管理智慧化为方向的智能管理;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与云服务为代表的智能服务。
2.项目建成后达到运营成本降低20%、产品研制周期缩短20%、生产效率提高2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20%、能源利用率提高4%的目标。
3.项目装备和系统自主可控。
(二)推动研发机构法人化改革试点,打造研发集群。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内外知名高校、研发机构,行业领军企业、新兴企业,行业联盟(协会)在渝北新成立或入驻的独立法人研发设计类服务企业。
2.具备有高层次人才、有股权激励机制、有战略投资者、有对外技术服务四要素,拥有面向市场的合理盈利模式。
3.符合汽摩、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无人机、大数据、虚拟现实、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智能物流等渝北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内部研发经费支出。对企业内部研发经费支出,按年度增长额的30%给予补贴;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在渝北设立或共建的独立法人研发总部(含区域性研发总部)公司,按内部研发经费支出年度增长额的35%给予补贴。
第六条 鼓励企业委托外部研发。对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经费支出,按年度增长额的30%给予补贴。其中,对委托区属板块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开展研发业务产生的委托外部研发经费支出,按年度增长额的35%给予补贴。
第七条 鼓励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1亿元以上创新战略合作方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符合渝北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行业领先的研发试点企业新建研究院,支持区属国有公司按研究院注册资金的20%给予股权投资,其中区属国有公司所持股份的50%,在达到计划目标后按市场化机制退出,政府根据退出所得资金等额奖励给研发试点企业,用于有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回购研究院股份。
第八条 鼓励企业提升研发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支持政策实行总额控制,单个企业(包含研发经费支出纳入母企业归集的独立法人子企业)每年获得所有区级研发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区财政研发经费投入的20%。同一项目区内已有其他相同研发补贴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调整原有招商奖励或补贴方式,确保原用于补助招商项目生产性设施建设、经营性补贴等财政资金的30%以上转化为研发经费投入,每年区财政资金用于研发经费投入均不低于1亿元。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条 申报流程
1.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工业以外行业企业必须提交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长额评审认定意见;
4.区科委会同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统计部门提供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工业以外行业企业依据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提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贴初步意见并公示。
5.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项目,报区政府按管理权限审定。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要建立研发经费支出台账,定期上报、更新研发经费支出相关信息和资料,接受区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取消其所享受优惠政策,追回已享受补助资金,并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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