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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北碚区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02 18:0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北碚区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北碚区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2002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10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21日中户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三)《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水资源站。

责任人:经办人、协办人、科站负责人。

三、新办取水申请和受理

(一)取水许可申请时间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4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公布)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水利部令34号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处理意见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根据文件精神,国发〔201558号文件出台后,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要求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三)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公布)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申请受理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公布)第十条: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办理流程

1、对提出取水申请,并编制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项目,协调联系评审机构或专家开展审查工作。

2、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进行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收到材料20日内,按照《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完善相关资料。

4、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申请单位需在2个工作人内到北碚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件。

5、接到报件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延续取水申请和受理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4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

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1、北碚区水资源站负责对范围内取水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取水单位,书面发出《延续取水通知》。

2、收到取水单位的申请资料后组织工作人员现查核查,并填制取水单位延续取水评估表

工作人员组成结构:业务科室(水资源站)工作人员1-2名、财务科相关工作人员1名、机电提灌专业或供(排)水专业工作人员1名,共3名或3名以上。原《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关于成立延续取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碚水〔201531号)作废。

工作人员组成方式:现场核查前,由业务科室随机联系局内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成立工作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3、现场核查符合要求,资料完整的取水户发放新的许可证;对现场核查需要整改、资料不完善的单位,通知其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完善,如到期后仍不整改的,提交《北碚区水资源管理违法案件移交表》,移交北碚区水行政执法大队。

4、取水单位到期不再申请延续的,将吊销该取水许可证,在每年的取水许可证公示表中,状态栏填列为“吊销”。

五、取水计划审批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4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公布)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二)办理流程

1、每年12月,书面通知各取水单位报下一年度计划

2、当年131日前,根据各取水户报送的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

六、取水许可证注销

(一)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1、对停止取水超过一年的用水户,水资源站发《注销通知书》,告知取水单位。

2、如取水单位有符合法规规定的合理原因,需书面申请保留该取水许可证。

3、如水资源站通过核实,属于符合法规规定的合理原因,需上报分管领导批示,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方能保留该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

七、典型违法行为处理

(一)无证取水

1)政策依据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21日中户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处理程序

1、北碚区水资源站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有无证取水的情况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向取水人(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取水人限期办理相关取水手续,内容见(《关于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通知》)

2、对限期内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人(单位),移交北碚区水政执法大队,并提交《北碚区水资源管理违法案件移交表》

(二)超量取水

1)政策依据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4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23日渝府令第158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2)处理程序

1、取水人(单位)出现超量取水的情况后,水资源站向取水单位书面通知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要求其限期完善手续,通知内容见附件:《关于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通知》

2、如未按要求限期办理重新取水申请,移交北碚区水政执法大队,并提交《北碚区水资源管理违法案件移交表》

3、对确有特殊情况,取水人不重新申请或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上“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不安装计量设施

1)政策依据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21日中户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处理程序

1、发现取水人(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后,将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内完成计量设施安装。

2、限期内仍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人(单位),移交北碚区水政执法大队,并提交《北碚区水资源管理违法案件移交表》

八、公开公示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4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经办人需每年131日前,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水许可信息,公告内容见(重庆市北碚区取水许可证公示)。

九、档案管理

经办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取水户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对资料不齐的取水户资料补充完善。

十、附则

本制度从201711日起开始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终解释权为重庆市北碚区水资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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