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司法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01 13:0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完整版】



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等规定,为了规范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法律顾问的聘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从未犯罪,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

第六条  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备选库。

第七条  县政府聘用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从备选库中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聘用法律顾问,可以从县政府法律顾问备选库中确定人选,也可以由本级政府及部门拟定建议人选,经本级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聘用单位应当与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用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聘用单位提供信访、日常业务的法律咨询、人员培训服务;

(二)为聘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聘用单位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处理涉及聘用单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对聘用单位的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六)受聘用单位委托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尽职调查、谈判、签约;

(七)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聘用单位委托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参与聘用单位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九)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十)受托办理聘用单位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调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研;

(四)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三)按要求参加有关会议;

(四)认真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

(五)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回避;

(六)遵守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义务;

(七)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遵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

(八)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九)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十)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如下工作条件和保障: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阅读上级及本级政府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范围必须与办理事项相关;

(二)经县政府委托代理诉讼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给予配合;

(四)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五)法律顾问的酬金,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者协商确定;

(六)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场所等,由县政府法制办公

室负责联系落实。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门会议以及县政府各部门重大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及考评工作,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一)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对固定、灵活使用”的原则,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指派法律顾问向县政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负责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和重大事项集体研讨会,收集、汇总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

(三)每年年底根据《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法律顾问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审定;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期内,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主动辞职,也可以与聘用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延期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的;

(五)从事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六)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稳定活动的;

(七)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八)品行不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解聘情形的。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政府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可向聘用单位投诉、举报。其中,对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聘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有计划地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课题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提高其为县政府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岫岩满族自治县 聘用 法律顾问 【司法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