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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新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3-06-30 15:2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新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新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江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新会区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管理机制,综合管理本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提出举报奖励的建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整理属地举报奖励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局通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

(二)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类别按举报的性质、程度和层次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类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六条 对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根据举报类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

第五章 奖励办理

第十七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区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兑奖备案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的申请,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奖励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整套卷宗材料,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书面通知举报奖励申报部门。上述工作须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申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举报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须持本单位的证明。申报部门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金(或将奖金汇入申报部门指定帐户),并自收到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到申报部门签领奖励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申报部门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领单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弃领的,申报部门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区食安办。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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