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提升河道水循环能力,改善水体质量,实现水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西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区水务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提升河道水循环能力,改善水体质量,实现水清、岸绿、环境美,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采取“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应当按照程序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村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申报,应当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对拟建项目的内容、预算、资金筹集等事项进行民主表决,签署一事一议承诺书,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灌溉、蓄水、节水、农田排水、田间工程等。
(一)农业灌排泵站(点)、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农田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三)防汛除涝工程,包括农田除涝泵站建设、河道(沟渠)治理、排水管道等;
(四)农用桥闸涵等其它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术设计方案和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效益分析、建后管护等。工程设计要遵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 申请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得在其它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中重复出现,用来申请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同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区级以上(含区级)财政补贴。
第七条 区水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确定支持的项目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概算评审,确定工程投资,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工程补助资金计划。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生产、设施建设和特色种植,夯实农业增产增效基础;
(二)突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优势;
(三)突出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四)突出“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明晰产权,推进水利工程建管机制创新。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责任主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项目法人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区水务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由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项目申报单位要将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承揽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核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重大调整时,应报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按照《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工程结算评估报告,由项目法人上报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及时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水务局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并经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补助资金。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该补助资金在工程资金计划下达批复后的下一年度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备案。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建后运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区财政补助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单位自筹60%。街镇财政也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另行匹配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等费用。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三条 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资金使用不规范,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单位,不予拨付其已实施项目的区级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后的三年内不再安排,并取消其当年所有其他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