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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办法】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29 13: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统计办法】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完整)



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分线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工作问责,是指对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对统计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统计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行为的问责。

第五条  统计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公平公正,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核实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的;

(五)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核实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经认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经认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四)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经认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经核实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员,符合《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从重问责情形的,从重问责;符合《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从轻追责情形的,从轻追究责任;符合《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免责情形的,免予追责。

第十二条    问责追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具体参照《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市委、市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2.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4.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5.明查暗访发现的;

6.检查考核发现的;

7.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各级监察、人力社保、统计部门投诉的;

8.新闻媒体曝光的;

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问责追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具体参照《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人力社保、统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追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追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监察、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监察、人力社保部门按管理权限实施对统计工作的问责追责时,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政府统计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统计机构。

第十六条    问责追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减轻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对各行政机关、单位负责人除前述第七条情形问责外,还将按《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问责追责与评议考核相挂钩制度, 具体按《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统计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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