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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26 19:1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扶持政策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宿迁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扶持政策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511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是指市政府整合统筹市级现有各类风险补偿资金和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市区各类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池总规模10亿元,通过“实际+虚拟”方式安排。实际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用于设立资金池的省、市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虚拟资金为市财政承诺兑现的资金额度。

第四条  资金池主要包括:

(一)省、市合作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包括“苏科贷”、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小微创业融资基金、支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

(二)市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三)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

根据(一)、(二)类资金池的运作绩效,对运作效果好、进度快的资金池增加资金规模,增加部分采取虚拟方式安排。

第五条  资金池的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六条  明确各类资金池的扶持范围,避免重复交叉:

(一)“苏科贷”的扶持范围,主要是省级和地方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除“苏科贷”支持对象之外的市区科技类中小企业;

(三)小微创业融资基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全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支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市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扶持范围,包括市区大中小各类企业,重点扶持511”及产业集聚领域的市区企业;(一)~(四)类资金池不能满足其扶持范围内企业融资需要时,本类资金池给予扶持;

(六)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该资金的会员单位。

第七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资金池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市企贷)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五)符合市企贷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第六条的(一)、(二)类资金池定期公布扶持企业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合作银行使用市企贷投放的贷款,必须是新增贷款,不包括合作之前已投放的存量贷款。合作银行应将存量贷款对象名单和已授信贷款额度或已发放贷款额的明细提供给市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省、市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流程运作,由相关合作银行对扶持对象进行独立审贷。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的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企贷资金和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的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市企贷采取“市企贷+银行”或“市企贷+银行+N(担保、保险、企业等)”合作模式。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协商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市企贷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市企贷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规模。合作银行贷款投放规模不低于市企贷额度的10倍;

(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

(三)贷款限额。单户企业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市企贷规模的10%

(四)合作期限。市企贷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五)审贷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可会同合作银行共同开展尽职调查,合作银行独立审贷;

(六)中止机制。贷款如出现坏账金额达到市企贷规模的20%时,市企贷暂停运作,待整顿处理后再恢复运作;合作银行在2年内发放贷款规模未达到约定的放大倍数时,终止合作,市财政局收回市企贷资金;

(七)风险分担。贷款本金净损失由市企贷与合作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作方协商一致,报市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八)损失确认。市财政局、基金管理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明确贷款净损失确认标准,并按该标准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市级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合作银行从市企贷专户扣划损失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市企贷资金来源于财政安排和企业认缴。发生风险损失时,市企贷按比例分担的损失补偿部分先由企业认缴资金支付,不足时再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向市企贷合作银行直接申请贷款,或合作银行主动在扶持范围内筛选贷款对象。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对资金池的贷款企业提供续贷时,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可为企业提供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在合作银行办好所有续贷手续时,在贷款到期前提供1天周转,按日万分之五收取利息,当天归还的减半收取利息。合作银行在续贷资金到位时直接归还到中小企业还贷保证金专户。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及时将资金池发放贷款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会同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向市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企贷运作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在每个合作年度终了对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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