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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汕头市濠江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4 17:5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汕头市濠江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区水土保持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下称《水土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汕头市濠江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汕头市濠江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汕头市濠江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水土保持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下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下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从事与水土保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本实施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全民防治,注重效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利用水土资源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各村(居)是村民管理水土保持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水土保持法》《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查处违反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级水土保持管理服务网络;

(四)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掌握全区水土流失状况及变化趋势;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以及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费;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水土保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土保持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由水土保持费组成,并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并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并将每年3月份定为区水土保持宣传月。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鼓励种草、保护植被,封禁水土流失山地,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人为水土流失普查,划分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土、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被、结皮、地衣等自然结构。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实施办法公布前已在禁垦坡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限期退耕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已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限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滥伐林木、破坏水土保持,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需要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的,需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施工中应尽量减少对地貌和植被的破坏,在生产建设中排弃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存放场堆放,严禁将废弃物倒入水库、渠道和专用存入地以外的沟渠。

第十八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电力工程建设、开办矿山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引起水土流失的,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九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综合、集中、连续治理,应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相结合,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集体组织要做好本辖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土流失区、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水土流失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治理;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负责治理。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须负责治理,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列支防治费。本单位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机构,对本区行政区域实施《水土保持法》《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区的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为推动水土保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成果推广中成绩突出的;

(四)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土保持法》《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水土保持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水土保持法》《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6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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