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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2015年金平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24 15:2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2015年金平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过去的一年,在省局和市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区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了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2015年金平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2015年金平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2015年金平区打击保健

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过去的一年,在省局和市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区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及市局《关于印发2015年汕头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食药监〔201537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区将深入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5年金平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四非”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市局按程序请省局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程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4.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5.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6.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除上述各种情形外,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别规定》的,可依照《打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作安排及主要任务

专项行动从20154月开始至12月底,重点在案件查办及规范市场,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稽查大队要在去年保健食品打“四非”工作基础上,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打“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本着绝不放过的要求,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监管二股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以及去年打“四非”工作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要将重点放在流通环节上。

3.监管二股和稽查大队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会议营销、成人用品店和城乡结合部的小药店,对辖区内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

4.监管二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可疑产品特别是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以及普通食品违法宣传等产品,应充分采用快检快筛等技术手段,提高靶向命中率。涉嫌非法添加的,立即向市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报告,统一安排进一步检验。

5.监管二股要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力度,要加强对电视购物、网络销售以及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的监测,发现违法宣传的,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稽查大队进行抽样,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6.稽查大队在负责“四非”案件的查处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出击并广泛收集案件线索,特别要加强对未经许可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排查与查处,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稽查局,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7.办公室要加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省局实施违法信息联动曝光制度、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358号)要求,发挥基层社区力量,通过编印宣传册、张贴海报、刊出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

8.监管二股要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9.监管二股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向上级提出一些有关改进企业规范生产和经营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管二股,稽查大队和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要举全局之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各有关股室要积极配合,特别是监管二股和稽查大队要通力合作,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稽查大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要全面跟踪相关案件侦破、宣判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积极推进案件查办,每个案件做到制售假劣窝点被捣毁,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问题产品基本被控制的目标。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局。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信息报送。监管二股和稽查大队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上报市局。稽查大队应于每月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和案件处理统计表汇总至监管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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