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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礼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24 15:0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礼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城市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礼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礼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礼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城市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严管重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各机关单位、企业、社区要坚持定期清扫城区环境卫生制度。

第四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公益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居民的教育引导,不断增强居民的文明意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  对破坏城市建设,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城市秩序,危害安全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城市管理工作。对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打骂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监管工作,依法治理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写乱画、乱泼乱倒、乱摆摊设点等行为;负责城区次干道、巷道口、校门口、小区门口及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临时摊点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使其规范、亮证经营,并监督业主保持临时经营摊点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二)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护,城区主干道、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负责监管城区各类建设规划的执行,依法整治乱修乱建、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等行为;负责城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监督其文明施工;负责城区小巷道的治理、管理工作。

(三)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抽查和监督工作,协调衔接部门之间的合作;负责对机关各单位、企业、社区承担的卫生区段合理划定、调整;负责对城区各商业门店进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并明确(三包)义务;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组织、协调、检查、评比等活动。

(四)县国土局负责城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会同住建、执法部门依法整治乱修乱建、买卖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县交警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与住建部门共同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安全设施负有管理和养护责任。

(六)县运管局负责城区车站、公共客运等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交车、出租车、黄包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商务局负责城区商贸市场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负责城区市场、夜市的督管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县工商局负责城区各经营企业、商业门店的综合管理,负责各商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及广告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九)县园林局负责城区公园、公共绿地、行道树、花坛的营建、养护、管理及垃圾清理清除工作;

(十)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中小学生日常行为、道德品质规范教育,教育引导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组织发动师生开展城市管理义务宣传,参加维护市容卫生环境的义务劳动;监督城区各中小学校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卫生和综合秩序治理。

(十一)城关镇负责辖区各社区、城中村、城郊村等区域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配合县执法、住建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综合监督工作。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及城市管理的各类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

(十三)县水务局负责城区河道及防洪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河道垃圾的清理,城郊人饮工程的安全维护工作。

(十四)县安监局负责城区安全综合监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

(十五)县旅游局负责城区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城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安全监管,负责城区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道路的建设、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十八)县质监局负责城区内各类建设施工单位塔吊、起降设备、压力管道及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高层建筑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县民政局负责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收容救助等工作;负责城区道路、街道、巷道命名工作。

(二十)县环保局负责监督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城区大气污染监管及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县住建局共同做好城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二十一)县卫计局负责城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健康管理;负责城区疫情处治、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二十二)县文广新局负责做好城市管理的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先进典型,曝光不履行职责的单位、个人以及不文明的行为;负责城区公共场地健身设施、器材的设置、管理、养护工作。

(二十三)供电、通信、供热等企业以及有线电视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城区各类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

(二十四)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城市管理经费,并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二十五)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上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纪律的行为,并严格落实行政问责。

第八条  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城市管理各类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检查、督查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执法局。联席会议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及时处置、传达有关信息;

(二)对城市管理中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六)建立城市管理工作实绩奖罚机制,对于履职尽责、严格执法执行情况好的职能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力的职能部门,给予一定处罚。

(七)对相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通报,落实一月一检查、两月一通报、每季度一评比、年终一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罚,并通过县电视台、礼县发布等媒体对检查、评比、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八)组织动员各机关单位、企业、社区定期清扫城区环境卫生,实行绩效检查,定期进行通报。

(九)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九条  全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许可证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改变地貌的活动,无论公用、军用、民用、生产、生活、地上、地下、水面、院内、院外、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论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应先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依据城市规划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立项、环评、安评等有关手续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同时报县执法局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涉及消防、人防、抗震、文物古迹、园林绿化、通讯、电力、卫生、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应由县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条 县住建局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考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城市总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严肃建筑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序建设等行为,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未办理各项报批手续,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未经县住建部门定位放线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未造成既定事实的,由县住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工改正。

住建、国土、城关镇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巡查、回访制度,严防未批先建行为和违章建筑的产生。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即行施工,擅自变更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文件图纸,未严格遵守建筑物层数、外形、采光间距、建筑风格风貌、道路红线控制、人防工程等规划造成既定事实的,视为违章建筑,应立即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恢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必须坚决进行拆除,拆除工作由县住建、执法、国土等相关部门实施,公安部门配合,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区规划,服从城市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公开挂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后,并经县国土部门批准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县住建、国土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七条  城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各机关事业单位搬迁或移址后,原有办公用地必须收回,不得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按《礼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五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装饰要按照统一的城市建设风貌要求设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蓬、安全防护网的,应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乱搭乱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托临街的各种建()筑物,破墙开店、拓宽橱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楼顶升建等。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住建局和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住建局和执法局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禁止沿街乱拉、乱接各种线路。

第二十一条   宾馆、酒楼、商场、休闲场所等公共服务场所及临街多层、高层建筑的亮化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新建住宅要设计公用线路,严禁乱接乱拉,影响市容;在临街建筑物顶设置广告灯箱、发射塔等设施的,必须经县住建、执法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电信、广播、移动等管线应当进入地下铺设。因条件限制确需架设空中线路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确保规范、安全、整洁、有序。按照“谁架设、谁负责、谁管护”的原则,对线路进行定期维修。

第二十三条  城区临街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商店等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规定,确保市容美观整洁。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的商业门店,应当保持店貌整洁美观,标牌规范,店外卫生清洁,店内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店外设摊外摊、店外店及占道经营。

第二十五条  城区内所有施工现场均应围栏作业,规范施工,悬挂安全标牌证照。建筑材料堆放要整齐,严禁任何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人行道)上搅拌砂浆和混凝土。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及时平整清理场地。

第二十六条  城区内建设行为实行收取建设保证金制度。建设中不得损坏其周围的公共设施(路灯、花坛、绿化、道路、路面、给排水管道等)。各项工程完工后,必须由县住建局对周围公共设施的保护及花坛清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盖章确认后,相关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决算,并视其情况退返建设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城区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畅通无阻,凡有破损、坑洼,主管部门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进行作业或从事其它影响市容的活动。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县执法局审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商业演出需按相关规定,经由文化执法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必须经县执法局批准,住建、工商、文化、公安、交警、城关镇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向县执法局缴纳临时占用费和保证金。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经营、庆典、文化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社区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施工前须在住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缴纳道路挖掘费和押金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城区中凡需破墙拆窗、开设门店及装饰门面的须经住建、执法部门审批,并做到装饰装修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城区中栽植、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物品等,作业者要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  驶入城区的运输车辆,外观要整洁,并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内,严禁乱停乱靠。凡在城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要加盖蓬布,严禁“抛、洒、滴、漏”。

第三十三条 在禁区内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施工场地的噪音、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响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城区设置户外广告、横幅、牌匾、标志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合理选址、布局,精心设计制作,做到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形美观、坚固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清洗,按规定期限更换和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严格依据《广告法》,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批广告规划设计图纸,县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公益性广告内容和全县重大活动的广告内容,县工商局负责审批商业性广告内容,县执法局负责审批设置安装地址。

禁止在城区墙面、道路、路灯杆、电线杆、灯箱等公用设施上非法张贴、喷涂、书写、悬挂、设置小广告。

由县住建、执法、工商、商务、运管、园林、交警、爱卫办等单位划段包干,负责城区主干道非法小广告管理清理工作。县直各单位负责定期清理各自包干路段的非法小广告。

施工单位的外围墙设置广告时,要有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性广告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执法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和清扫保洁实行责任区制度,由县爱卫办、县住建局下属环卫所,机关单位和城关镇共同管理。县住建局下属环卫所负责主要街道、广场、公厕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清运;城关镇各社区负责辖区内的小巷小街、城乡结合部、群众住地周围的清扫保洁;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及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商店及夜市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或所有权人负责,工商局监督管理,做好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并定期消杀除害;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环境卫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垃圾收集办法,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集中管理、分类清运。对乱倒垃圾行为严格实行跟踪处罚。

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逐步推行垃圾袋装。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烟蒂、纸屑、果皮、果壳、动物尸体等;

(三)乱倒乱堆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或其它废弃物;

(四)随地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物品;

(五)在主次街道上焚烧或抛洒冥纸;

(六)向绿化带、水面、排污道投掷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七)将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易燃易爆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倾倒。

第三十八条  城区建成区内不得兴办畜禽养殖场,城市中心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市居民饲养狗、猫等宠物,必须到县兽医主管部门接受相关检查和技术处理,办理宠物免疫证、健康合格证,挂免疫标志,并实行圈养或者牵养,禁止放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城区公共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谁燃放、谁负责、谁清洁”的原则,由县执法局监督燃放人做好清洁工作。燃放礼炮、高空礼花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必须经县执法局、环保局批准。县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督管理,执法局协助做好管理。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销的许可审批、安全运输与安全储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宾馆、饭店和个体饮食摊点的卫生必须符合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停业整顿,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出售冷饮、瓜果的商店、摊位要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并负责清理周围环境卫生。

第四十一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的建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严禁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医疗化工垃圾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直接排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露天场所或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严禁将液化瓶内残渣倾倒在公共场所和下水道。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除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维修、废品收购、煤炭水泥销售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有碍观瞻的应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水或废弃物向外散落。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县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经核发的证照到期后,不得在原址办理年检、验照、登记手续。违反本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执法部门按规定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第七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四十七条  城区公园、公共绿地由县园林局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城区所有公园、绿地的浇水、防虫、修剪、锄草、保洁、管护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绿化树木和花草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移植更新和砍伐的,需经县园林局统一实施。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住建、园林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县园林局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五十条  因交通肇事损坏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肇事者按损坏价值向县园林局缴纳赔偿金。

第八章  公厕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城区免费公厕由县住建局下属环卫所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厕开放时间要予以公示,并严格遵守开放时间;公厕管理员要坚守岗位,定时清扫,按时保洁,定时消杀。

第五十三条  禁止在公厕内接电接水,洗衣淘菜,在公厕周围堆放垃圾杂物。

第五十四条  严禁在公厕周围乱搭乱建各种违章建筑。公厕需检修停用的,应及时向群众公示维修时限。

第五十五条  公厕卫生管理标准

(一)室内卫生做到:“十净、五无、一整洁”;“十净”:地面净、墙壁净、门窗净、蹲台净、隔板净、便池净、洁具净、灯具净,牌匾净、周边环境净。“五无”:墙面无污渍、室内无灰网、便池无尿碱、公厕无剧臭、立面无乱画;“一整洁”:管理间干净整洁无杂物。

(二)室外周边卫生做到“三无”:公厕外三米范围内,无堆积物、无垃圾杂物、无“小广告”。

第九章  路灯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路灯设施包括用于城区道路(含巷道、桥梁、广场、公共场所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路灯设施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住建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及赔偿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路灯设施;

(二)擅自在路灯灯杆上攀登,或在灯杆上架设线路;

(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接用电器设备,或切断路灯电源和地埋管线;

(四)擅自操作路灯控制设备;

(五)擅自在灯杆上悬挂物体,拉、挂过街横幅;

(六)在路灯设施安全范围内取土、开挖、打桩等施工作业,或从事其他有损于路灯设施的安全运行活动;

(七)向路灯灯杆、检修孔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八)有损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其它活动。

第六十条  严禁擅自占用、移动、拆除道路照明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和改动路灯设施或影响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路灯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拆除、迁移、改动申请,迁移、拆除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六十一条  因过失损坏城市路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城市路灯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抢修,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可能影响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应事先到县住建局申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保护路灯设施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由于车辆肇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路灯设施损坏,肇事者除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以外,必须保护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现场,并报告县住建局。

第六十四条  路灯设施是国家财产,对损坏路灯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给予奖励:

(一)对检举、揭发破坏路灯设施行为经查实的;

(二)对破坏路灯设施或盗窃路灯设施器材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经公安或住建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六十五条  废旧物品收购单位无县住建局出具的证明,不得收购路灯设施器材。非法收购或出售路灯设施器材,由县住建局提请县工商局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

第十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六十六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城区范围路内交通秩序进行监管,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车辆、行人依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城区交通信号灯等基础设施进行设置、完善、检修。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停车场或其他临时停放地点停放。严禁在公园、城市绿地、休闲区、公共避难场所、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违者由交警部门处罚。没有停车场的路段必须停放在允许停放的道路边线以外,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严禁压线跨线停放。严禁任何车辆长时间停放在临时停车位和交通主干线上。

(一)根据道路的通行安全状况,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合理设置;

(二)路内停车泊位仅供小型车辆临时停车,非机动车及电瓶车、摩托车不得使用路内停车泊位,应有序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临时停放区域内;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个人因自身工作或生产经营需要,需要长期使用路面停车泊位的,应当书面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申请;

(四)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强制锁定车辆并进行拖拽清障。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严禁总重量5吨(含)以上的货车在上午7时至晚上22时进入城区,因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时间驶入城区的,应当提前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驶入。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单行道、严管街等路段,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随意调头、占道停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客运车辆在城区营运时,必须在临时停靠点停车上、下乘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点长时间停车候客。

县内班线客车应按核定线路、起讫站点、发车时间、班次等规定行驶、营运。

公交车应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和车型营运。严禁在站点外停靠和串线营运。禁止无理拒载、强行拉客、中途逐客等行为。

客运出租车严禁随意调头、强拉强运、争道抢行等行为。出现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应服从有关部门调度。

第十一章  处罚、裁决与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的损失,由违反人负责赔偿。如违反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负责的,由其监护人赔偿或负责。

第七十三条  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管理办法,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损失并对其加强教育

第七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屡犯或限期不改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

4、侮辱打骂卫生保洁、管理人员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任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在15日内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任人逾期不交罚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机关在收到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后,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所收罚款按照罚缴分离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县级财政。

第七十七条  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必须在履行处罚措施后,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国土局、县园林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市政公用设施权属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巡查、维修、养护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到期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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