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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意见】聊城市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23 12:3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聊城市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加科学、有效、有序地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意见】聊城市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能源意见】聊城市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意见(完整)



聊城市关于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加科学、有效、有序地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机制,制定并适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对完成节能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运行情况看,仍存在调控目标不尽合理、调控手段不够有力、调控时间相对滞后、调控措施比较单一等问题,预警调控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转方式、调结构、扩总量、塑特色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继续把万元GDP能耗作为一项重要的约束性指标,省下达我市万元GDP能耗降低指标为17%以上,任务更加艰巨。我市要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节能形势依然严峻。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切实增强节能减排的责任感,进一步坚定信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二、总体要求

节能预警调控以确保完成节能任务、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控制增量能耗、压减存量能耗为主要手段,以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为主要调控对象,采取强化源头控制、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目标责任考核等措施,形成增强企业节能内生动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节能预警调控有序、有效、平稳、科学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预警调控配套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能耗控制目标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和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年度能耗总量、万元GDP能耗、能源消费结构及经济增长情况等因素,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根据季度GDP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县(市、区)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各县(市、区)要将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

(二)严格控制增量能耗

1.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政策,健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行三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验收申请。未经节能专项验收的,不得通过项目总体验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

2.严格控制高耗能投资项目。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市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要严格进行初审,并按程序逐级审批。“十二五”时期新上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十二五”末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其中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十二五”末所在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建立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或超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要淘汰同等能耗量及以上的落后产能。建立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平衡机制,凡新增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控制目标的,要同时配套建设低能耗项目或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稀释”,确保总体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控制目标,否则不予办理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用地等手续,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3.建立重点项目备案制度。市发改、经信等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系统内(包括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力压缩存量能耗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要综合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凡属列入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和工艺、设备,要限期淘汰,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落实好促进淘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鼓励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落实惩罚性电价措施。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以化工、有色、电力、造纸、食品加工、建材等行业和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等为重点,利用国家和省扶持政策,大力实施节能核心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抓好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节能服务机制,积极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加快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及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目录,引导企业和用能单位、个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3.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抓好电力、化工、有色、造纸等重点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推行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建设一批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扩大能效对标范围,培育一批能效标杆企业。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监测,帮助和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建筑、交通、农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4.鼓励使用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对县(市、区)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实际能耗总量。

(四)探索建立能耗交易机制

根据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或超量淘汰制度和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平衡机制,鼓励县(市、区)内企业间开展能耗交易,由新上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企业向新上低能耗项目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探索县域间能耗交易,凡不能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消化新上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增量能耗的县(市、区),经批准可与有能力分摊增量能耗的县(市、区)实行县域间交易。各有关部门要借鉴外地做法,及时总结重大高耗能项目能耗交易经验,完善能耗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范围,适时建立全市性的能耗交易市场,为能耗交易搭建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

(五)加强能耗统计监测

1.建设节能信息系统平台,及时监控能耗情况。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尽快建设联接省网、覆盖全市、双向互动、功能完整的节能信息系统,实现能耗数据采集、分析处理、预测预警、服务指导等功能,提高节能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度能耗数据,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的审核和日常监管。要不断扩大节能信息系统覆盖范围,逐步把其他用能量较大的单位纳入统计和监控范围,并尽快实现与电力、热力、天然气(煤气)、成品油等能源供应单位的能耗供应统计系统联网,及时掌握能源加工转换和消耗情况。

2.建立健全能耗报告制度。市统计局每月7日前要将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上月及累计能耗情况,每季度首月7日前要将各县(市、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季度及累计能耗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或每季度向省上报能耗数据前,市统计局要与市经信委、节能办联审,形成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对省反馈的核算结果,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电力主管部门要督促聊城供电公司每月10日前将全市和各县(市、区)、各行业上月及累计发供用电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委、交通局、节能办每季度首月15日前要分别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系统内(包括县(市、区))新增投产或达产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以控制电耗实现能耗控制。要积极探索建立能耗和电耗匹配机制,把节能目标转换为电力控制目标;要根据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合理确定电耗和综合能耗的比例关系,科学测算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全年用电量,作为能耗总量控制的参数和重要依据。要建立全市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加强对高耗电单位和新增用电量较大单位的用电监控。市电力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节能办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电力增容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完善预警调控运行机制

1.完善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经信、节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能耗公报制度,增加能耗信息公报的发布频次,提高公报数据质量。“十二五”期间,要按季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按月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重点行业用电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布节能指标晴雨表。加强能耗指标统计分析,按季或按月发布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并实行红黄色预警。

3.制定调控预案。各县(市、区)要制定调控预案,提出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指标不同完成情况下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和调控措施(停产、限产、检修、技术改造等),报市政府节能办备案。市政府节能办汇总后抄送市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要以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节能评估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和未列入淘汰计划但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等作为调控重点,并列入有序用电实施方案。

4.及时启动调控程序。被黄色预警单位要认真分析节能形势,密切关注能耗、电耗指标变化趋势,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把能耗、电耗指标控制在安全范围内。被红色预警单位要适时启动调控程序,根据既定的调控预案,按照“三不一协商一对标”原则和“六条标准”,实施调控,并及时向市政府节能办和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等单位,在项目审批、信贷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进行控制。要把施行预警调控与有序用电相结合,及时监控电力负荷变化情况,既要保证调控效果,又要避免拉闸限电。要针对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前指导、提前干预,把握好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掌握工作主动,防止调控大起大落。

5.建立和完善约谈机制。对能耗、电耗增长与经济发展严重脱节,节能形势比较严峻的县(市、区)、市属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以及措施不力、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慢、有可能对全市节能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关约谈制度。

6.实施项目限批。对违规新上高耗能项目,超总量用能,预警调控不力,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地方,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和“区域限批”,停止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能评、安评、审批、用地、贷款等一切手续的办理,必要时可核减其供电指标。

四、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节能预警调控工作

节能预警调控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施节能预警调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级经信、统计、发改、环保、国土、住建、交通、农业、质监等部门和电力、金融等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节能预警调控工作。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节能办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要把节能预警调控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方案顺利实施,确保调控指令落实到位,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对拒不执行调控指令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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